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
主任:胡玉贤 副主任:厉德才 史涤云 委员:孙 海 吴永发 周 健 程晓舫 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是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在省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做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的立法、监督工作。 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承担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第一条 对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组织研究、讨论,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条 按照立法程序,负责与本委员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审查和修改工作。 第三条 提出制定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建议。 第四条 检查了解宪法以及与委员会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贯彻实施情况。 第五条 对省人民政府发布的与委员会有关的决定、命令、规章;各有关厅、局、办的规范性文件;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的决议,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问题进行调查,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 向主任会议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与委员会有关的议案和建议。 第七条 对主任会议交办的代表议案进行调查研究,并向主任会议报告办理情况。 第八条 参与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 对与委员会有关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承办常委会组织开展的“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加强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了解和检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执法情况,听取有关工作的情况通报,必要时报告主任会议。 第十条 加强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的联系.加强同本省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委员会的联系。加强与外省、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委员会的联系,交流情况,沟通信息。 第十一条 受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第十二条 学习法律、法规、政治理论、市场经济和相关的科技业务知识。 第十三条 办理常委会、主任会议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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