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变动,杜延安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杜延安的辞职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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