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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摘要(476—500)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13-05-28  
【字号:

(第476号)

关于对大别山贫困山区民营企业发展

采取政策倾斜的建议

安庆代表团储理政等代表

办理单位:省扶贫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1、优化发展环境,为民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保障;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满足民营经济的需求;3、引导民营经济走集约化发展道路,扩大民营企业规模;4、推动民营企业信用建设,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5、加快民营企业管理人才和技工人才的培养教育。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
第476号议案答复的函
 
储理政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对大别山贫困山区县民营企业发展采取政策倾斜的建议收悉,经商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关于对大别山贫困山区县民营企业发展采取政策倾斜的建议,立足于大别山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着眼于贫困山区脱贫致富共奔小康的现实需求,抓住了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我办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建议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办理,结合部门职责对建议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初步形成促进贫困山区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2005年以来,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3年2月,省委、省政府召开高规格的全省民营经济发展大会,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针对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瓶颈问题提出了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二十条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注入了强大活力。
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启动后,为促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脱贫攻坚,国务院正式批复《大别山片区区域发展和脱贫攻坚规划》。我办已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编制完成《安徽省大别山片区区域发展与脱贫攻坚实施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省政府已经批准实施。《规划》把培育和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作为促进大别山片区脱贫致富的重要途径,把改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优化市场环境。《规划》提出:构建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体制环境。在制度层面,为民营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保障。二是完善金融政策。《规划》提出:支持中小企业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参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等。积极发展服务中小企业的中小金融机构产品,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这些政策措施,可以为民企发展提供融便利,缓解融资难问题。三是促进集约集聚发展。规划提出要建设金寨现代产业园等一批园区,并在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倾斜。民营企业入园可以实现集约集聚发展,既能解决用地问题,又便于形成产业集群,产生规模效应。四是加大劳动力培训力度。规划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金寨职业技术学校等一批职业教育院校。同时通过“加快培训基地建设,增加培训补贴,开展定向培训等手段”,加强劳动力和技能人才培训。这些措施,可以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五是大力开展产业扶贫。《规划》提出要大力加强产业化扶贫,通过培育和扶持一批扶贫龙头企业,实现扶贫方式由输血式向造血式转变。我们将以《规划》实施为契机,把国家和我省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从土地、人才、资金、服务等各方面对大别山山区贫困县的民营经济加以倾斜。另外,我办会同省农委、省林业局、省旅游局即将编制和实施《大别山片区产业扶贫规划》,也将大大促进大别山贫困山区县的民营经济发展。
为更好解决贫困山区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我办会同财政厅结合扶贫龙头企业考核和认定工作,对发展潜力大、扶贫效果好的扶贫龙头企业在扶贫贴息贷款方面不断加大扶持力度。2010年至2012年,分别安排扶贫项目贴息资金2341万元、2347万元和2643万元,放贷额分别达14.6亿元、15.9亿元和16.7亿元。2003年,为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山区县民营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原有贷款规模只增不减的基础上,我办积极与财政厅、省农业银行和进出口银行协调,两行又分别安排扶贫贴息贷款10亿元和5亿元,由扶贫专项资金按3%贴息,重点扶持扶贫龙头企业,并向大别山贫困地区民营企业,特别是龙头企业倾斜。
省财政在安排企业发展和创新方面的专项资金时,也适当向大别山贫困山区县倾斜。在向中央财政申报扶持企业发展和创新补助资金时,优先向大别山贫困山区县分配名额,并在资金额度上予以照顾。

(第477号)

关于加大贫困山区县美好乡村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

安庆代表团储理政等代表

办理单位:省财政厅

加大对岳西县等贫困山区县美好乡村建设支持力度,在安排美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倾斜。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7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储理政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山区县美好乡村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决定》(皖发〔2012〕18号)明确规定,将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改为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由省政府统筹安排,从每年2.65亿元增加到10亿元,2013年开始连续投入5年,并逐年增加,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中心村规划建设;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差异,省里实行有差别的以奖代补政策。
2013年,省美好乡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下达1710个中心村建设任务,省财政安排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10亿元。我们以各地人均财力水平为依据,突出向革命老区、皖北地区和贫困县倾斜的扶持政策,拟定了省级专项资金安排意见,现已报省美好乡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今后,省财政将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美好乡村建设和促进安徽大别山革命老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在安排美好乡村建设项目、资金和政策上给予倾斜,使大别山革命老区人民群众共享全省改革发展成果

(第478号)

关于加快高铁经济带发展的建议

蚌埠代表团李亚伟代表

办理单位:省发改委

成立专门机构就如何发挥京沪、合蚌高铁作用,促进经济发展进行调研,并给予资金和政策方面的倾斜。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78号
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李亚伟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快高铁经济带发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高速铁路作为一种新的运输方式,既是传统公、铁、水、空综合运输体系的补充,促进传统运输结构的变革,又加剧了传统运输方式的竞争与整合,有助于提升人流和物流的效率。高铁的发展,对高铁沿线的人口空间布局、产业梯度转移、城镇化体系建设,都有潜在的影响,对区域之间的竞争与合作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是未来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目前,全省已建成京沪高铁安徽段和合蚌、合宁、合武客运专线,在建的有郑徐高铁安徽段、京福高铁安徽段,谋划建设的还有商丘至合肥至杭州的客运专线、皖江城市带轨道交通等。届时,我省境内的客运专线将形成内联外通的畅通格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
   
从已运营客运专线来看,客运专线作用的发挥不仅仅在于其本身,更在于沿线节点的自身发展水平,核心是对资源的吸引力强弱。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皖北地区发展,连续出台了新老“10”条政策,在资金、人力、政策等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优先筹建开发区、优先开发区扩区、优先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竭力打造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平台,还规划建设了3+5合作共建园区等等,对集聚人口和产业资本产生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招商引资的规模和增速稳步提升,经济发展速度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为进一步发挥高铁经济打下了坚实基础。
下一步,我们在加大建设客运专线的同时,将充分考虑客运专线的潜在影响,进一步优化园区、城镇体系布局,为打造高铁商业圈,带动旅游、商贸等产业发展提供空间和要素保障。同时,鼓励高铁沿线城市加强联系,深化分工合作,鼓励中心节点城市打造综合交通枢纽,实施公铁联运、增强辐射能力,进一步促进皖北地区经济社会加速崛起。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经济发展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479号)

关于安徽中烟公司蚌埠卷烟厂易地搬迁的建议

蚌埠代表团韩国胜等代表

办理单位:蚌埠市政府

各方抓紧协调,尽快实施安徽中烟公司蚌埠卷烟厂易地搬迁。

 

(第480号)

关于加强民营医院监管的建议

六安代表团郑少东代表

办理单位:省卫生厅、省工商局

1、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行为;2、建立常态化的民营医院监管机制和评价评级体系;3、对新增的民营医院严把准入关;4、建立民营医院机构法人代表和医院诚信档案及退出、责任追究机制;5、对执业规范、依法经营的民营医院,在政策待遇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80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郑少东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加强民营医院监管理的建议》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加强民营医院的监管,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配合,结合您所提的建议,我厅将努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无证行医、违法执业行为。加强医疗市场的准入和执业资格管理,对违法执业,欺骗群众,造成社会影响的民营医疗机构给予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二、针对非法医疗广告屡禁不止的现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积极主动配合工商行政部门和新闻媒体,探索打击违法广告的有效途径。
三、强化医疗业务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增强质量、安全意识,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抓好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业务管理。在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文书书写和技能操作、诊断及鉴别诊断水平,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防范医疗差错事故,确保医疗安全等方面下功夫。
四、强化制度建设加强院感培训。结合医疗机构监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我厅正修订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院感各项规章制度,使院感工作有章可据,有法可依,做到条理清晰,稳妥有序。严格督促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总之,在对民营医疗机构监管过程中,我厅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的加强对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督促民营医疗机构在规范化道路上有序发展,维护医疗市场秩序。

(第481号)

关于加强农村民生工程建后管护的建议

六安代表团李小文代表

办理单位:省财政厅

1、尽快制定有关民生工程建后管护规定;2、落实管护人员经费,并纳入美好乡村建设经费统筹安排;3、每年考核管护制度落实情况;4、项目申报与项目实施并重,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李小文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农村民生工程建后管护》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各地尽快制定有关民生工程建后管护规定的建议。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制度建设,从2011年起,省直有关部门累计出台了20个建后管养办法,2012年,根据民生工程变化情况,出台了农村公路危桥改造、乡镇公办幼儿园、农村公共文化信息化建设建后管养指导性意见,使出台建后管养指导性意见的项目数达到23个。各地也比照省里做法,结合实际出台了管养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是关于落实人员经费的建议。市、县(市、区)政府认真履行工程类项目后续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将管养具体责任层层分解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主要负责人具体抓落实,确保管护责任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据统计,2012年,全省各市、县(区)累计安排民生工程管养经费7.24亿元,今年全省各地通过预算累计安排民生工程管养经费9.6亿元,比上年增加2.4亿元,增长25%,有力保障了建后管养工作落实。
三是关于每年考核管护制度落实情况的建议。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民生工程管养工作,加强检查和考核工作,推动各项管养制度落实到位。今年,我们出台了《关于建立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工作机制的通知》,明确提出将建后管养机制建设和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民生工程考核评价体系,下一步将加大监管考核力度,切实发挥考核的导向促进作用。
 

 

(第482号)

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建议

六安代表团李小文代表

办理单位:省国土厅

1、先规划,后进行项目申报实施;2、增加项目投入,保障农民利益;3、加大筹资渠道,地方配套资金要落实到位;4、加大技术力量投入和机构建设;5、项目申报与项目实施并重,加大监管力度。

 

建议答复的函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几点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先规划,后进行项目申报实施问题
为有序推进全省土地整治,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我厅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好乡村建设的部署,以《安徽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为依据,组织编制了《推进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专项规划,明确在2012-2016年间,集中开展土地整治3150万亩,其中包括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3000万亩、整治农村居民点100万亩、治理采煤塌陷区40万亩、恢复治理矿山地质环境10万亩,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548处,建设新型农村社区2000个。同时,为确保《安徽省推进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规划(2012-2016年)》的顺利实施,同步编制了《推进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规划实施方案(2012-2016年)》,将《规划》确立的各项任务全部落实到具体项目,并确定每个项目的土地整治内容、位置、规模、资金来源和实施要求等。省政府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土地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首先满足美好乡村建设中的农民建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等,同时将保障农民权益放在突出位置。
二、关于项目实施投入不足,农民利益保障不够问题
2001年以来,我省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主要包括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就项目投入而言,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整理项目由国家和省全额投资,全省亩均投资约为1800元。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也基本上按照上述标准由国家、省和地方按照5:2.5:2.5的比例共同投资;经适当投资可达标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由市、县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为主体,引导、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共同投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省级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资金支持(2012年的投资补助标准为500元/亩)。
在项目实施中,我省坚持将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切实做到三个“让农民做主”,即“是否开展土地整治让农民做主、怎么建设新村让农民做主、如何管理新村让农民做主”,努力做到整治前农民愿意,整治中农民乐意,整治后农民满意。在农民住房搬迁安置中,由县政府、镇政府与被搬迁农户签订搬迁补偿安置意向协议书;县级人民政府与村庄整治拆旧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同意使用节地指标的协议书;村庄整理建新区(安置区和开发区)使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时,县级人民政府充分尊重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意见,并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三分之二的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再签订相关补偿协议。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指标少量调剂给城镇使用的,其土地增值收益大多数地方均能及时全部返还农村。
三、关于加大筹资渠道,要求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问题
近年来,我省不断加大资金筹措力度,拓宽资金渠道,保证土地整治项目能够顺利实施。一是加大省级资金的统筹力度。从今年开始,我省将进一步加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等专项资金的统筹力度,其中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分成部分,在不调整分配数额的基础上,按照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由省级统筹分配。二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土地整治项目。近日,我厅会同省工商联出台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实施办法》(皖国土资〔2013〕73号),支持民间投资主体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参与农村土地整治,不断拓宽土地整治资金渠道。
我省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国家和省级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资金能够全额用于项目建设。整体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项目地方配套的25%项目建设资金,有的地方能够配套到位,但也有少数地方因为财力有限,一时难以配套到位。我们正在加大督促力度,要求地方政府全额配套,同时明确各地决不能出现因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而压缩工程建设规模、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甚至随意变更工程量等行为。经适当投资可达标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是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开展农田道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平整和农田生态建设等,达到旱涝保收目的,其投资由地方按照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筹集建设资金,省级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支持。
四、关于技术力量不足,机构建设严重滞后问题
土地整治机构建设滞后,技术力量薄弱一直是制约我省土地整治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近几年来,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建设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而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市、县级土地整治机构普遍感到人员不足,难以实施有效监管。为此,我省一方面加大省级土地整治机构建设,积极争取省编制机构在省级土地整治机构维持现状体制的情况下,增加27个全额拨款的事业编制。另一方面,不断加大市、县土地整治机构的建设支持力度,积极协调地方采取公开招考、选调、聘用等方式配齐配强土地整治机构各类人员,优化土地整治机构队伍人员的年龄、学历、专业等结构,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履职尽责能力;同时,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以适应当前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和美好乡村建设的需要。
五、关于项目申报与项目实施并重,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护农民权益问题
维护好农民权益是土地整治工作顺利推进的根本保障。在项目建设中,各地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在项目申报方面,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土地使用权人全部同意,签订协议,才能申报项目。在搬迁安置方面,都对被搬迁房屋面积进行统一丈量,对补偿标准进行张榜公示。对部分不需要安置的,实行货币化补偿。一些地方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体的搬迁安置问题,还专门为特困户、孤寡户设置了小户型和老年公寓。在新房建设方面,新居选址、户型设定都反复征求农户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统建、联建和自建等不同方式。在新增耕地使用方面,在农民自愿基础上,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重新分配到户;另一种是由村集体统一流转,农民获得收益。通过规范操作,赢得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六、做好今后工作的总体安排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对于保护耕地资源、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建设美好乡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安徽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和《推进土地整治建设美好乡村》等专项规划,已经明确了未来几年我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下一步,我们将从以下八个方面组织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一是推进农用地整治,以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示范县、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和粮食主产县为重点,大力实施农用地整治重点工程,加快建设旱涝保收高标准基本农田。二是实施土地平整工程,完善田间道路系统,加强农田灌溉与排水工程建设,提高耕地灌溉面积比例和渠系水利用系数,增强农田防洪排涝能力,不断提高农田基础设施水平,夯实现代农业基础。三是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按照“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有序开展”的原则,加快推进“空心村”和“危旧房”改造,合理利用腾退宅基地、村内废弃地和闲置地,促进中心村和小城镇建设。四是拓宽资金渠道,加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耕地开垦费等涉农资金的统筹力度,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资金投入农村土地整治,保障土地整治项目顺利实施。五是坚持将尊重农民意愿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充分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努力达到整治前农民愿意、整治中农民乐意、整治后农民满意的效果。六是加强对市、县土地整治机构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七是加大项目实施监管力度,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完善项目招投标、验收等相关制度,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平稳开展。八是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提高公众的支持与参与度,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土地整治工作。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

(第483号)

关于大力发展肉牛羊产业的建议

宿州代表团申浩代表

办理单位:省农委、省财政厅、省国土厅

1、重点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扶持;2、对养殖业给予用地政策;3、加大对肉牛、羊产业化发展的资金投入。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483号建议答复的函
 
申浩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大力发展草食性动物的建议收悉,经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我省是全国肉牛主产区和中原肉牛带优势区域,也是发展羊业的重要省份。肉牛肉羊产业是我省畜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全省肉牛存栏量123万头,居全国第17位;牛肉产量17.8 万吨,居全国第12位;羊存栏量591.6万头,居全国第14位,羊肉产量14.2 万吨,居全国第8位。2012年,牛肉产量18.13万吨,同比增长1.7%;羊肉产量14.59万吨,同比增长2.9%
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实施畜牧业升级计划,从促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战略高度出发,着力推进肉牛、羊产业发展。一是大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2010年起,已连续3年组织开展部级、省级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召开全省标准化规模养殖现场会,总结推广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典型。目前,全省累计创建了402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其中, 5家肉牛场、5家肉羊场分获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称号;11家肉牛场(合作社)、8家肉羊场(合作社)获省级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称号。二是积极开展养殖技术培训。组织实施畜牧科技进万家活动,动员全省畜牧科技人员结对规模养殖场户,重点推广六大畜种二十四项主推技术。组织肉牛、羊生产大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参加农业部举办的农牧渔业大县局长轮训班。三是积极落实强牧惠牧政策。2009年起,组织实施肉牛、肉羊良种补贴项目,累计争取中央良种补贴资金855万元,配种28.5万头肉牛、 5万头肉羊。2010年起,组织实施农业部菜篮子产品(畜牧)生产项目,累计安排财政资金1080万元,扶持24家肉牛、羊养殖场实施养殖标准化改造。四是构筑现代肉牛、肉羊生产体系。2011年,我省组建了安徽省肉牛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肉羊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通过聘请岗位专家,建设功能研究室,围绕肉牛、肉牛产业发展需求,整合优质科研力量与科技资源,进行关键和共性技术研究、集成、试验和示范;系统开展产业技术发展规划和产业经济政策研究,开展技术示范和技术服务。
目前,尽管全省肉牛、羊规模养殖比重大幅提升,部分大型养殖企业标准化生产也处于全国先进水平,但我省肉牛、羊产业仍存在母畜数量严重不足、良种繁育体系薄弱、
秸秆利用率偏低、政策支持力度偏弱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因为能繁母畜比较效益低、饲养周期长、收益见效慢,资金周转困难等问题,出现养殖户放弃母畜养殖,导致肉牛肉羊存栏量锐减,市场牛肉羊肉供应趋紧,价格不断升高等现象,制约了畜牧业发展。为推动我省肉牛产业加快发展,去年以来,省农委组织开展了肉羊产业调研,与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联合开展全省肉牛业调研,并将调研成果结集成册呈报省政府办公厅,争取省政府尽快出台扶持肉牛肉羊产业发展的政策。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培育大型龙头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通过招大引强,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的产、加、销一体化大型龙头企业,培育建设一批高标准、现代化的养殖、屠宰加工、饲料加工和物流企业。对我省现有肉牛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办法,建立具有较强竞争能力的肉牛养殖、加工业群体。
二是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继续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肉牛、肉羊产业发展。积极落实国家和省里支持肉牛等规模养殖场(小区)基础设施标准化改造扶持政策。加强调查研究,针对肉牛、肉羊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与国家扶持政策相衔接的政策措施,支持和促进肉牛、肉羊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拓展农民增收渠道。
三是进一步落实用地政策。积极会同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指导各地做好畜牧业的区域布局工作,统筹安排畜牧业养殖用地。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支持设施畜牧业发展。
非常感谢您对我省畜牧业的关注和关心。

(第484号)

关于加大投入解决校车问题的建议

宿州代表团耿新红代表

办理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财政厅

1、成立校车管理领导小组;2、加大投入力度,成立校车服务公司;3、加大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黑校车”、“黑出租”等接送学生和校车超员等违法违规行为。

关于对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84号建议的答复
 
耿新红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联名提出的“关于政府加大投入解决校车问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你们的建议非常好,我们同意你们的观点。2012年,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我省认真贯彻落实,正在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一、已开展的相关工作
一是建立了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颁布后,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校车安全专题会议研究部署落实有关校车安全管理措施。成立了省教育厅牵头、20厅局单位组成的“安徽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安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明确了各部门具体职责。各市、县也建立了相应机构,强化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联动。
二是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经省政府审核同意,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订并印发了《意见》,对我省校车安全管理和校车服务有关问题提出了总体要求,重点明确了7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明确坚持“政府领导、部门监管、规范服务、保障安全”的工作方针,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以县为主,建立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二是明确把校车服务重点放在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需要的农村地区,保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三是明确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实施统一管理的管理体制。四是明确组织实施校车安全保障工程。建立政府、家庭与社会合理分担费用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通过财政补助、税收优惠、家庭缴费分担、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享有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公共交通或校车服务。五是明确建立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校车运营公司、学校及家长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六是明确了我省校车安全管理过渡期。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其他载客汽车的过渡期限暂定为3年。七是明确了校车使用许可审查和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程序和各有关部门重点审核内容。
三是不断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分解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坚持签订责任书,将校车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人员。并建立了校车审核制度(学校幼儿园自购车辆和租用车辆接送学生幼儿上放学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和道路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核准)、校车半年检验制度(凡学校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每半年送检验一次)、教师跟车制度(凡学校幼儿园自购或租用接送学生上放学车辆必须有教师跟车)、学生幼儿上下车清点验车制度(接送驾驶员和跟车教师必须清点上下车学生幼儿数量,收车必须验车)、学生幼儿接送情况每日登记检查制度(每天接送情况必须及时登记和检查)等五项学校校车管理制度。
四是建立了省、市、县、校校车四级数据信息台帐。定期收集更新,加强对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情况动态监控。
五是积极探索和推广有效的校车服务模式。形成了以滁州市“政府主导统筹、企业购买专用校车市场化运作、政府差额补贴购买服务、家长缴费成本分担、有关部门共同监管”方式和铜陵市、黄山市“增派公交专线车或增加农村客运班车,定时定点专线接送学生”等多种有效经验和农村校车服务模式。
六是加大督查力度。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每年定期不定期开展接送学生车辆专项检查整治。如2012年5月至6月,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由省教育厅等16个厅局单位组成的6个督查组,对全省16个市16个县(区)70所中小学幼儿园和部分乡镇、村组防溺水、上下学交通安全等工作进行了督查。2012年秋季开学初,组织教育、公安、交通、经信、工会等有关部门开展了对全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工作专项督查,公安部门也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行动。
二、存在的困难
农村校车接送需求量大,现有标准校车数量严重不足。据2012年11月统计,全省经核准接送学生、幼儿专用车辆4398辆,其中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车辆2799辆,学校、幼儿园自备车辆1599辆;其中符合校车新标准的仅占30%。目前,全省约有115万名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乘坐校车上学的需求。若全部保障,以30座中巴测算,至少需要3万辆车。不算养车费用,以每辆中巴25万元测算,先期购买即需投入75亿元。同时,据有关测算,每辆车养护费用每年约10万元左右,每年约需3亿元。目前国家和省正在研究探索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一是需要一个过程,二是需要拓宽资金渠道,三是从根源上消除隐患。首先是合理布局学校幼儿园,减少接送。其次要大力发展农村边远地区公共交通,增强农村公共交通运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进一步发挥“省、市、县各级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作用,切实落实各部门对学生交通安全工作保障和监管责任,强化全社会、各部门共同监管、联防联动的责任意识。
2、积极推动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工程,争取设立省级相关专项经费,鼓励和支持市、县建立学生交通安全保障和服务体系。
3、督促、鼓励和支持各市、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建立学生幼儿交通安全服务体系。推广我省滁州、铜陵、黄山等地经验,加大投入,同时拓宽渠道,通过鼓励大型公交、客运企业提供校车服务,或成立专业运营单位或政府购买运营公司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校车运营管理的专业化和集约化。
4、进一步加强监管,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机制。一是逐步完善校车使用许可制度,依法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审查,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培训和年审。二是严格校车通行安全管理。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护卫天使行动”、“护学岗”等,督促各地公安交警部门加强道路同行秩序管理,确保校车安全通行。三是加大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行为查处。设置举报电话,落实查处责任。对于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坚决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严格依法处罚驾驶人和所有人。对于违规超载、无证接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坚决处罚。
    5、进一步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教育引导学生及其家长不乘坐无证车辆、不乘坐超载车辆等有安全隐患车辆,强化文明出行、安全出行意识。
衷心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今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对我们的工作给予指导和帮助!

 (第485号)

关于对砀山县果农、果区进行补贴

和生态补偿的建议

宿州代表团田娟代表

办理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发改委

给予砀山县果农、果区政策性补贴及生态补偿。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85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田娟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对砀山县果农、果区进行补贴和生态补偿的建议收悉,经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砀山县是我省水果第一大县,也是砀山酥梨的原产地,水果生产在砀山农业生产中占有主导地位,水果收入是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主要来源。砀山水果产业的发展,也对保护生态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多年来,省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砀山县水果产业发展,主要采取了以下扶持措施:
一是从2008年开始,省财政厅与省农委配合,每年利用国家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资金1000万元,支持砀山县开展水果(主要是砀山酥梨)优质品种筛选、标准化果园建设、病虫害统防统治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使砀山梨品质、效益明显提高。同时,支持省农科院开展“砀山酥梨”等水果新品种选育,果树种质资源圃和砀山酥梨试验园建设。
二是2010年以来,省农委将砀山县作为国家和省级水果标准园创建重点县,安排国家级和省级标准果园项目各2个,支持资金120万元。
今后,省财政厅、省农委将继续争取在水果产业化、省级水果标准园创建等方面对砀山水果产业发展予以支持,加快砀山水果产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针对田娟代表提出的“关于对砀山县果农、果区进行补贴和生态补偿的建议”,省农委、财政厅进行了认真研究。鉴于目前国家没有对果农、果区进行补贴和生态补偿政策,目前,还难以实行。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2009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鼓励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提出“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应以我省农业产业政策为导向,选择体现地方特色、具有产业规模、农户投保意愿强烈,对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优势特色农产品为保险对象。重点支持开展特色粮经类产品、茶叶类产品、果蔬山珍类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和中药材产品保险”,其中就包括经果林。2011年,省财政厅印发了《安徽省特色农产品保险财政补助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省级财政补助的特色农业保险品种包括水果,按照不高于保费收入25%的比例给予省级财政补助,砀山县可以按照有关要求,组织申请参加特色农产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
感谢您对我省水果产业的关心和支持。

(第486号)

关于加大对皖北地区小型

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支持力度的建议

宿州代表团孙建田代表

办理单位:省水利厅

1、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2、搭建综合建设平台,政府成立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3、在水利工程规划设计时,统筹考虑规划建设蓄水工程。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86号
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孙建田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皖北地区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支持的建议》收悉。经研究,针对您所提出的三点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将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一)不断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我省皖北地区是我省乃至全国的粮食主产区,当前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仍然相对薄弱,抵抗自然灾害能力不强,必须加大对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自2009年水利部、财政部组织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来,我省坚持突出重点、粮食优先,集中财力、整体推进,因地制宜、示范引导的原则,先后将皖北地区的淮北、宿州、亳州、阜阳、蚌埠、淮南六个市的23个县(市、区)列入国家小农水重点县建设项目。截止2012年底,皖北地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及专项工程项目总投资13.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6.57亿元,省级财政2.8亿元,投入力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从2011年起,我省新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亿元,2012年又增加到6亿元,同时要求每个市按照每亩不少于1-2元,每个县按照每亩不少于10元的标准设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面上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落实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2011年7~12月份省级共统筹计提2.44亿元,2012年已全部用于各地农田水利建设。2012年度省级统筹数,省财政与各地正核实清算,待确定后将主要用于以“塘坝扩挖、农村河沟清淤、小型泵站更新改选和机井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农田水利建设。
(二)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后管护工作。由于我省财力有限,投入水平不高,很多小型工程的建设标准低,配套设施不到位,加上工程面广、量多、分散,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问题一直比较突出。为了解决“两个最后一公里”问题,我省做了大量的工作。一是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有人管的问题。我省从2010年就强力推进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在全省恢复了乡镇水利站,并探索建立了村级水管员。二是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有钱管的问题。我省要求县级按照每个乡镇不少于10万的标准设立县级农田水利管护资金,同时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经水利厅商财政厅,每个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每年从中列支10万元用于项目区所在地的管理设施建设。2013年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3〕14号)提出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其中: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2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重点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任务相对较重的地区、粮食主产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我省也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争取进一步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经费投入,确保已建工程能良性运行,长久发挥效益。三是解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的问题。省水利厅把2013年确定为“农田水利建设提升和管理创新年”,制定了《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围绕“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要求,在全省安排200个左右小型农田水利改革创新试点,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因地制宜、试点探索、逐步推进”的工作思路,争取用3~5年的时间,在全省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形式多样、管理高效、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
二、搭建综合建设平台,用好支农涉水资金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意见》(皖政办〔2011〕68号),各县(市、区)成立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对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土地整治、扶贫、以工代赈等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当地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现全省已有99个县(市、区)成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为了规范规划委员会的运行,省水利厅印发了《安徽省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确立了各类支农涉水资金项目按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实施的机制。
三、注重规划引领,统筹考虑建设蓄水工程
为了加强规划,我省编制了《安徽省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并经省政府同意印发实施。各县(市、区)编制完成并修订了《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并通过县级人大或政府批准实施。参照《安徽省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我省2011年编制完成了《安徽省塘坝扩挖整治“十二五”规划》和《安徽省农村河沟清淤疏浚“十二五”规划》以及《安徽省小型泵站更新改造“十二五规划》等专项规划,在此基础上要求各县也编制了相应的规划。这些都为统筹安排包括蓄水工程在内的农田水利工程分年度实施提供了科学依据。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护机制,多渠道增加对水利的投入,加强农田水利工程的管护,加快改善皖北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条件。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第487号)

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建议

宿州代表团葛萌萌代表

办理单位:省卫生厅、省食药监局、省工商局

1、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知识正面宣传和健康消费引导;2、加强食品安全立法,同时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严厉打击企业生产不合格食品行为。

 

(第488号)

关于扶持皖北鸭产业发展的建议

宿州代表团凌志强代表

办理单位: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

1、给予龙头企业、合作社资金补助和贷款贴息;2、解决商品鸭生产加工的建设用地问题;3、对种禽养殖、孵化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488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凌志强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扶持皖北鸭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经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给予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建规模化、标准化鸭舍的资金补助和养殖、加工流动资金的贷款贴息的问题。2010年,省农委联合省农发行、省农行、省农村信用社和省邮政储蓄下发了《关于金融支持规模养殖业发展的意见》,要求对安徽省省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企业(场、户),主要在畜禽扩大再生产、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新技术推广应用、粪污处理、动物防疫设施改善及饲料等方面给予支持,具体措施包括:对申请贷款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实行优先信贷支持;优先安排信贷品种和增加贷款比例;优惠贷款利率;对因市场因素导致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的规模养殖企业(场、户),可以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和给予展期;支持规模养殖企业(场、户)上下游产业发展,加大对饲料及农产品加工业的支持力度,加快畜禽产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进程。同时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和品种。2013年,省农委将继续积极与省农发行、省农行、省农村信用社、省邮政储蓄等金融部门协商,争取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规模养殖业的力度。
二、关于解决商品鸭屠宰加工、熟食加工、羽绒加工、饲料加工、有机肥加工的建设用地问题。当前,我省畜牧业正处于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重要时期,规模养殖对用地提出了新要求。《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养殖用地的性质、优惠条件做了明确规定,对不破坏耕作层的畜禽饲养地、设施农业用地和农业生产配套用房的用地,视作农业用地进行管理,为畜牧业发展提供了保障。结合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我们将积极会同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指导各地做好畜牧业的区域布局工作,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预留空间,努力满足养殖业发展用地需求。
三、关于对禽养殖、孵化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问题。按照目前国家政策,用电变压器功率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养殖业用电电价均按农业用电电价执行。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为扶持家禽等养殖业、畜牧业生产,省物价局正在研究制定相关电价政策,拟对我省养殖业、畜牧龙头企业生产性用电不受变压器容量限制,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具体的情况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反映,对符合条件的,物价部门将积极支持。
十分感谢您对我省畜牧业的关注和关心,请您继续关心我省畜牧业发展!

(第489号)

关于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建议

宿州代表团刘兴启代表

办理单位: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1、以县为单位,成立涉水资金管理委员会;2、强化政府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3、重视发挥农民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体作用;4、加快构建农田水利建设社会融资的有效渠道。

 

于省十二人大一次会议
第489代表建的函
 
刘兴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努力解决建设和管理两个方面的问题,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对农田水利的投入不断增加,2012年共争取中央财政资金7.72亿元。从2011年起,省、市、县各级财政建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并逐步增加规模,当年省级新设农田水利专项资金3亿元,2012年增加到6亿元。按照建管并重的原则,经水利厅商财政厅,每个小农水重点县项目每年从中列支10万元,用于项目区管理设施建设,同时要求县级按照每个乡镇不少于10万元的标准,设立县级农田水利管护资金。
按照中央和省委2011年两个1号文件精神,落实土地出让收益提取政策,当年省级统筹计提2.44亿元,已全部用于农田水利建设。2012年度省级统筹数,省财政与各地正核实清算,待确定后将全部报批用于各地农田水利建设。
二、进一步加大支农涉水资金整合力度
针对农田水利投入多头管理的局面,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牢固树立“既抓加大投入,又抓整合统筹”的理念,为避免重复建设,用好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土地整治、扶贫、以工代赈和小农水重点县等支农涉水资金,集中力量办大事、办好事。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若干措施的意见》(皖政办〔2011〕68号),各县(市、区)成立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对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土地整治、扶贫、以工代赈等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项目,必须经过当地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全省有99个县区成立了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省水利厅印发了《安徽省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确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
三、充分调动群众和社会力量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2011年省水利厅印发《关于发动群众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通知》,按照群众自愿、量力而行、适当规模、注重实效的原则,对于一些技术要求不高,施工难度不大、群众直接受益、村民有能力自办的小型工程,可组织村民自建、自管、自用,充分尊重群众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参与权、监督权和管理权。2012年,我省转发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实施细则》,民间资本可通过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等多种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用地、用电优惠政策。民间资本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依法获得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四、创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模式
推进“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完善奖补政策措施,提高财政投入比重。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民办公助等措施,多渠道融资,调动农民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
省水利厅把2013年确定为“农田水利建设提升和管理创新年”,制定《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围绕“产权有归属,管理有载体,运行有机制,工程有效益”的总要求,在全省安排200个小型农田水利改革创新试点,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因地制宜、试点探索、逐步推进”的思路,争取用3~5年时间,在全省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形式多样、管理高效、服务到位、充满活力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切实抓好有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省级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创新管护方式,发挥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效益。
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第490号)

关于尽快建立健全县级医院运行补偿机制的建议

宿州代表团孙建田代表

办理单位: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1、尽快出台各级财政补偿标准及具体措施,并纳入每年财政预算;2、对皖北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并由省财政给以专项资金支持。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90
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孙建田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尽快建立健全县级医院运行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2012年,在试点的基础上,我省在74个县(市、区)全面推开了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148家县级公立医院全面实行了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了诊察费政策,调整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后患者就医负担明显减轻,群众普遍得到实惠。为保证医院收入不减少,根据省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要求,省财政厅牵头制定印发了《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明确了以下方面:一是明确了“核定收支、定向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二是细化补偿方式。通过财政直接补偿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短收的25%部分,并将补助经费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对诊疗人次增量部分而增加的资金由县级财政补齐,实行按月核拨。三是调整收费予以补偿。通过收取诊察费对县级医院实行零差率减少合理收入的75%部分予以补偿。四是实行目标考核。将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纳入2013年的民生工程,实行项目评价和绩效考核。同时,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还明确了县级医院诊察费医保报销政策。目前,相关医保补偿结算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为做好县级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总的原则是确保护理费、手术费、床位费等价格调整增加的收入与检查治疗价格下调减少的收入基本平衡。
从督查调研了解情况看,县级医院对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普遍感到满意,护理费、手术费提高增加的收入完全能够弥补检查治疗价格下调减少的收入。药品零差率减少的收入,省级财政补助已全部到位,诊察费医保补偿各地正在开展结算,据医院反映,只要医保补偿能够足额到位,县级医院的收入就不会减少。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医改领导小组的部署,继续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督查工作,推动各项改革执行到位、医保补偿政策落实到位。同时,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成员单位及时研究巩固完善的意见报省医改领导小组审定,至于如何加大对皖北地区的倾斜支持,相关部门将会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心和支持。
 

(第491号)

关于提高清真群众肉食补贴的建议

淮南代表团戴霞代表

办理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民委

相关部门开展对我省清真肉食补贴的发放情况调研,出台适当提高清真群众肉食补贴金额的文件。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91号建议答复的函
 
戴霞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提高清真群众肉食补贴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民委等部门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关心照顾回族等少数民族,1978年,财政部、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文建立“回民伙食补助”项目,省财政局、省民委、省劳动局联合转发。1983年,省财政厅、省民委、省劳动局根据国家文件印发《关于对回族等禁猪民族职工伙食补助费问题的规定》(皖族〔1983〕第12号)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没有清真食堂或清真伙食,又不能回家吃饭的禁猪民族职工,每人每月发给伙食补助费4元。此后,省财政厅、省民委又两次下文提高肉价补贴标准,并再次强调补助范围和条件仍按皖族字〔1983〕第12号文件执行。
2006年工改,中央发文严肃收入分配纪律,规定地方不能出台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原各地出台的津贴补贴政策停止执行。“回民伙食补助”项目是国家建立的,其标准调整也需由中央统一负责,地方无变动权限。目前,国家正在积极研究完善规范津贴补贴相关配套政策,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将高度重视,积极商请有关部门向中央反映,努力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监督我们的工作,并多提意见和建议。

 

(第492号)

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我省水资源费政策

淮南代表团陈红枫代表

办理单位:省水利厅、省物价局

1、适当调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2、探索建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92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陈红枫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执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完善我省水资源费政策》的建议收悉。经商省物价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非常感谢您对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水法》规定的用水管理基本制度之一,也是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的有效手段。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资源工作,2011年以来,就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行了全面部署,将水资源有偿使用作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鉴于我省水资源相对紧缺的状况和节约用水现状,确实存在着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偏低、征收不到位的情况。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增加管理投入的有效手段。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正积极推动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并联合印发了《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按照国家有关部署,结合安徽实际,我省正在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标准调整工作,将根据水资源区域分布的差异性和地下水开采的情况,适当提高地表水和超采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您提出建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这是一个很好的建议,我们将认真研究,积极探索。
再次感谢您对水利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第493号)

关于成立农村新农合收费机构的建议

阜阳代表团徐淑敏代表

办理单位: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

成立新农合收费机构,随到随收,随时办理。

 

 

关于对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49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徐淑敏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成立农村新农合收费机构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新农合制度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其前提是农民自愿参加。我省新农合筹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11月份至次年2月份。为进一步优化筹资机制,我省要求各统筹地区利用公开信、乡村医疗机构宣传栏、村务公开栏、电视字幕、手机短信、网站等多种宣传形式,广泛告知参合农民参合事宜,部分县采取定时间、定地点、定标准的“三定”筹资模式,既提高了效率,又降低了筹资成本。2012年,全省新农合参合率达99.5%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村委会垫资的问题,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早于200912月份即以皖农合组〔200919号文印发《关于严禁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中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不得强迫单位和个人为农民垫资参合。
关于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成立新农合收费机构问题,我省新农合筹资工作一直是依靠基层组织,特别是乡村两级干部群众进行的,凭借他们对政策的宣传、周围群众的熟悉和丰富的基层工作经验,较好地完成了筹资工作任务。几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依靠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是能够满足筹资工作需要的。如果不考虑各地的实际情况,成立专门收费机构,由于筹资工作涉及我省5000万农民、1700万农户,必然涉及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的大量增加,使有限的财力不能更多地用于新农合等民生保障工作,一些贫困地区也可能难以承受。此外,机构编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各地具体机构的设立,由当地党委、政府和编委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性质及任务、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研究确定,省里也不宜对各地设不设立新农合收费这一具体机构作出统一规定。
感谢您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第494号)

关于恢复S305省道茨

淮新河插花闸公路桥全面通车的建议

阜阳代表团吕存鑫等10名代表

办理单位:省交通厅、省水利厅

尽快调查研究,实施维修加固或选址新建,恢复305省道茨淮新河插花闸公路桥全面通车。

 

关于对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9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吕存鑫等代表:
你们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恢复S305省道茨淮新河插花闸公路桥全面通车的建议》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茨淮新河插花船闸桥位于省道305线颍东区境内,该船闸桥水利部门于1983年修建。经过长时间运营,该桥出现较多病害,2011年9月发现插花船闸桥南引桥13米T梁间连接钢板部分开焊,T梁失稳。阜阳市安委会办公室分别于2011年9月、2012年7月两次召开协调会,对插花船闸桥实施限载通行措施,在桥两侧设置限载墩,禁止5吨以上车辆通行。该桥主管部门阜阳市水务局也于2012年2月委托安徽省水利科学研究院作出《阜阳市茨淮新河插花枢纽船闸工程复合计算分析报告》和《阜阳市茨淮新河插花枢纽船闸工程安全状态评价总报告》,评定茨淮新河插花枢纽船闸为三类闸,认为“交通桥结构不满足规范要求,同时不具备修复条件”,建议“拆除交通桥,按公路-I级标准重建”,因此市水务局积极组织实施了插花船闸除险加固工程的各项前期筹备工作,因政府资金不足,除险加固工程暂时搁置。
按照阜阳市政府要求,阜阳市公路局于2012年11月对插花船闸桥进行了维修施工,并在2013年元月中旬完成。2013年1月25日,阜阳市组织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公路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水利规划设计院等相关单位,再次召开该桥安全隐患整治协议会。会议认为:插花船闸桥虽已进行维修,但鉴于相关机构的检测结果和建议,在插花船闸桥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前,应继续保持限载通行措施。
鉴于插花船闸桥产权属于水务部门,若水务部门实施插花船闸桥除险加固工程,我厅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感谢你们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的关注和支持,期望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第495号)

关于减免农村殡葬火化费用的建议

阜阳代表团徐淑敏代表

办理单位:省民政厅

政府应减免农村殡葬火化费用。

 

关于对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49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徐淑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农村殡葬火化费用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省殡葬改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近年来,为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我省合肥、铜陵、宣城、淮南、亳州、黄山等市陆续出台了一批惠民殡葬政策,适用范围一般是四类群体: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以及城市“三无”对象。费用减免主要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项目,每例约减免800元左右。
为扩大惠民殡葬政策覆盖面,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意见》(皖政办秘〔2012〕125号)。我厅根据《意见》精神,督查指导各地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扩大覆盖范围并简化减免手续。目前,已有12个市出台惠民殡葬具体实施办法,其中铜陵市、宣州区等地惠民殡葬政策不再局限于特困群体,实现惠民殡葬全覆盖,其覆盖范围、补贴标准和保障水平都有了明显提升。下一步,我厅将继续做好惠民殡葬政策完善及落实工作。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您一如继往的关注殡葬事务的发展。
 

(第496号)

关于将群防群治经费纳入村级公益事业

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范围的建议

阜阳代表团吕存鑫等代表

办理单位:省财政厅、综治委

将群防群治经费纳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范围。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49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吕存鑫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将群防群治经费纳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农村税费改革以后,逐步取消了村提留、乡统筹和“两工”,规定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和劳务,通过“一事一议”方式解决。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仍然落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负担较重等多种原因,“一事一议”普遍存在着“事难议、议难决、决难行”的现象。
为调动农民开展“一事一议”积极性,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开展,2007年,黑龙江省率先在全国探索开展了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进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试点工作。2008年,国务院综改办选择黑龙江、河北、云南三个省份开展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2009年,我省被列为试点省份。2011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在全国全面推开。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农民通过一事一议进行筹资筹劳,兴办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各级政府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国家规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主要是“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安全饮水、环卫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等,以及村民认为需要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2009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政〔2009〕90号),明确了我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
您所建议的将群防群治经费纳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与现行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规定不相符合。目前实施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主要是解决“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需求,如道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以及环卫设施、公共文化设施等,重点是解决农村农民生产生活亟需要解决的问题。将群防群治经费纳入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通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加以解决,需要国家从政策层面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对于您这个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务院综改办反映。
我们认为,农村社会治安群防群治,是关系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安居乐业的大事,应属于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其经费应由各级政府通过财政预算安排,逐步解决农村群防群治经费不足问题,扩大政府基本公共支出范围,多渠道筹集资金,从体制机制上保障农村群防群治经费。
对于你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反映。感谢您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和农村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的关心与支持,希望您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第497号)

关于新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皖北地区的建议

阜阳代表团吕存鑫等代表

办理单位:省扶贫办、财政厅、发改委

比照中央把新增中央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国家连片特困地区的做法,省级新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主要用于皖北地区即省级连片扶贫开发重点区域,落实省委皖发〔20123号文件“把皖北地区作为省级连片扶贫开发重点区域,给予重点支持。”的规定,加快皖北“四化”协调发展进程。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
第497号议案答复的函
  
吕存鑫等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第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将新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用于皖北地区的建议收悉,经商省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皖北地区为国家的粮食安全、沿淮地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华东地区的生态建设作出了较大贡献。但皖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一直较为落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较为艰苦,与大别山片区一样,也是贫困人口相对集中、贫困程度相对较深的区域之一。
没有皖北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省人民的小康,皖北振兴事关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局。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皖北地区经济发展。在新一轮扶贫开发工作中,皖北地区已经纳入省级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我省相继制定实施了一系列支持皖北发展的政策措施,以皖北振兴带动扶贫开发,以扶贫开发促进皖北振兴。特别是2012年以来,按照新阶段扶贫开发战略部署,坚持将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国家和省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其中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大别山片区和皖北片区。据统计,2012年投入皖北片区的中央和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达4.1亿元,比2011年翻一番,有力地推动了皖北地区扶贫开发工作。
今后,我办将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加大对皖北地区财政扶贫资金投入,促进皖北地区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

(第498号)

关于取消临泉县教育

交通等方面建设县级配套资金的建议

阜阳代表团曹丽芳代表

办理单位:省财政厅、交通厅、教育厅

落实省委省政府21号文件,加大对皖北的政府倾斜力度,国家和省政府对临泉上述项目全额拔款,不再要求县级财政11配套资金。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49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曹丽芳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取消临泉县教育、交通等方面建设县级配套资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交通基础设施情况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投融资政策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2〕29号)要求,我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采取“省市县”共建模式,市、县政府作为项目建设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建设实施,省级按照一级路100万元/公里,二级路60万元/公里给予定额补助,并在补助标准上对皖北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为减少市县政府对公路建设筹资难度,解决资金筹集问题,根据省政府加快交通运输发展专题会议精神,各市均成立了交通投资公司,专门负责公路建设资金筹集和建设。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市主要通过交投公司融资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并且交投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亿元。为解决交投公司注资问题,省政府还专门出台政策,明确了车购税补助资金、省补资金、债券资金、商住用地实物注资等4个注册资本金来源,以及财政一般预算安排、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安排、税收返还、土地出让金等8个还款渠道。同时,省财政在省本级财力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筹集资金,2012年通过中央代理地方发行的政府债券中专门安排公路建设资金5亿元,2013年已提前预拨国省干线省级补助资金15亿元,并计划在2013年地方政府债券中转贷市县公路建设资金30亿元。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缓解市县政府筹资压力,确保公路建设按时保质完成。
二、关于加大教育投入情况
近年来,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统一部署,全面落实加大教育投入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不断加大皖北等薄弱地区教育投入力度,为皖北地区教育均衡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今后一段时期,省财政将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完善投入政策,促进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一是统筹城乡、区域之间教育协调发展,加大向临泉等皖北贫困地区倾斜力度,加快缩小教育差距。二是努力实现县域内学校之间资源配置均等,落实县级政府义务教育发展主体责任,依法保障教育投入,落实义务教育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县域内学校办学条件基本相当。三是省财政在将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加大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支持皖北地区教育事业发展。
三、关于支持皖北发展情况
为支持皖北地区发展,落实《中共安徽省委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皖北和沿淮部分市县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皖发〔2008〕21号)文件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省财政厅紧紧围绕打造好民生工程平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平台、工业园区平台、县城和中心镇平台,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支持皖北地区发展。一是加大转移支付力度。2012年,全省新增下达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资金17.5亿元,其中皖北三市七县11.5亿元,占全省总额65.9%;新增均衡性转移支付12.5亿元,分配皖北三市七县占45.8%。
是加大对皖北农业投入。2009-2012年,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20.3亿元用于六市五县,土地治理增量资金的38.5%以上用于皖北,比全省项目县平均数高出11.9%;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项目55.1%以上安排皖北;整合涉农资金3.9亿元,补助皖北13个小麦主产县;安排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资金近2亿元,占总量的33.7%。三是民生工程方面投入有明显增长。近年来省财政在民生工程资金投入上进一步向皖北倾斜,同时,努力降低皖北配套比例,减轻困难地区配套压力。四是加大对皖北工业园区的支持。省财政每年安排5.4亿元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或重大项目贷款贴息;每年安排6亿元对阜阳合肥、亳州芜湖、宿州马鞍山等三个现代产业园区投融资公司各注资2亿元,并安排1.2亿元对蚌埠市与铜陵市等四个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投融资公司各注资3000万元。另外,每年安排6000万元皖北地区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皖北地区企业发展。
下一步,省财政将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总体部署,结合支持皖北发展新老“10条”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结合新型城镇化、美好乡村建设、进一步加大对临泉县教育、交通等方面支持力度,提高皖北地区发展水平。

 

(第499号)

关于足额落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建议

阜阳代表团吕存鑫等代表

办理单位:省财政厅

落实上述规定,足额兑现资金,不能把未转入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账户的用于支持“三农”的资金,算作专项扶贫资金。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
49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吕存鑫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关于足额落实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多年来,省财政高度重视扶贫开发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不断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大力推进扶贫开发。2013年,根据有关政策,省财政预算列“扶贫”科目安排扶贫资金9.2亿元,占2012年中央安排我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83.3%,其中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比上年增长14.2%。两项资金占比均已超过省委皖发〔2012〕13号文件关于“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占中央安排到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比例不低于40%,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0%”的规定。
      今后,省财政将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积极筹集资金,不断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大力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500号)

关于将住宅小区区间道路的照明体系

纳入市政道路照明体系的建议

合肥代表团凌宁代表

办理单位:省住建厅、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

1、财政统一支付小区照明公共能耗费用2、新建小区,强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做好线路链接,已建小区,将改造工程纳入民生工程和节能降耗工程,各级财政分摊投入;3、暂不能改造,由小区物业企业或所在社居委联系供电部门予以分表改造,电费市政部门实报实销。

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第500号
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凌宁代表:
您在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将住宅小区区间道路的照明体系纳入市政道路照明体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市政道路照明体系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组成部分,《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照明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隧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电、监控、节能等系统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等。《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城市照明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公共绿地、街头游园等处的公共路灯、杆线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履行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养护维修等职能。
住宅小区区间道路的照明体系则不属于市政公用设施,是住宅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建设并交付使用,最终纳入住宅小区统一运行、管理。由此可见,住宅小区区间道路的照明系统与市政道路照明体系的权属、管理职能、运行方式有着根本的区别。因此,目前无论从现行法规及管理制度上,都不具备“将住宅小区区间道路的照明体系纳入市政道路照明体系”的条件。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开展调研,探索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中强化区间道路照明管理。
感谢您对长期以来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的关注,并希望继续给予指导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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