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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标准化条例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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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标准化条例》。《条例》共37条,已于5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宁云飞介绍说,自2014年起,自治区持续推进标准化提升行动,目前已形成了新型工业、现代农牧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4大领域59个高质量标准体系,现行有效地方标准2198项,创建447个国家和自治区级试点示范项目,为自治区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责,确立了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规定旗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推动建立政府引导、市场驱动、企业为主、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提升标准化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标准化良好社会环境,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关于“蒙”字标标识,《条例》规定,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经自愿申请和第三方机构评价,符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要求的,可以在产品上使用内蒙古标准标识。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蒙”字标专班负责人毕力格介绍说,目前,内蒙古标准标识以“蒙”字标标识为主,即“蒙”字标标识就是内蒙古标准标识;内蒙古标准标识制度始终坚持统一、公开、公平、开放、自愿的市场化原则,内蒙古标准标识制度也是《条例》的亮点特色之一,是推动标准实施,发挥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务实举措。

(信息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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