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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张飞飞辞职请求的决定

来源:人事任免处  编发:人事任免处   发布日期: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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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5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张飞飞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张飞飞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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