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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定》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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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合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地方立法工作中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规定》。以常委会出台规定的形式,切实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具体地、现实地贯彻落实到地方立法工作中。  

《规定》进一步完善立法制度,健全立法机制,使立法工作更好听取群众意见,体现群众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有4个主要特点: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人大政治机关定位,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及时向市委请示报告,并按照市委要求全面抓好落实;二是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综合运用座谈会、调查问卷、走访、实地查看、公告、函询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征求基层群众、人大代表、群团组织、政府部门、行业专家等各方意见,充分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三是坚持质效提升。注重“小切口”立法,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推深做实法规起草“双组长”制度,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人才库作用,严把立法质量关。四是坚持寓普法于立法之中。将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与普法宣传相结合,综合运用多种宣传方式,讲好新时代立法故事,营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规定》从7个方面作出安排,明确了21项具体要求。一是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方面。明确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完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使立法工作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二是法规立项方面。明确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立法为了人民、征集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立法建议项目论证等内容。三是法规起草方面。明确法规制定和修订实行“双组长”制度,组成法规起草小组,形成立法工作专班。四是法规审议、征求意见、表决方面。明确审议程序、修改程序、召开座谈会论证会、意见建议征求途径方式、听证会召开要求、调动公众参与、再次修改审议程序、审议法规邀请人员、新闻发布等方面内容。五是执法监督方面。明确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适时开展执法情况调研、常委会加强法规执行情况监督等内容。六是立法后评估方面。明确常委会开展立法后评估、引导公众参与立法。七是普法方面。明确制定修改地方性法规与普法宣传相结合、加强立法工作宣传等内容。  

《规定》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地方立法工作各个环节,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中央人大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的具体行动,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制度创新,必将有效推动地方立法工作开创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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