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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土地要素配置 完善土地管理制度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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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现将《办法》修订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制度重要讲话和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依法依规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有序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制度提出新的改革要求,针对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与监督实施、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等基本制度作出新部署。因此有必要修订《办法》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决策等部署要求。

二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内在需求。2019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1年7月国务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在国土空间规划、耕地保护、土地征收、建设用地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安排。因此,亟待对《办法》进行修订,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三是适应土地管理新形势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我省在土地管理的过程中积累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我省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征用、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要求。因此有必要修订《办法》,将这些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规范,基于新情况、新要求对土地管理制度、措施、进行调整规范,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基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办法》修订的过程

省自然资源厅根据2021年立法计划向省政府报送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21年11月26日,省政府第1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2月2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赴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集思广益,提高办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22年5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办法

三、《办法》修订的内容

(一)多途径加强土地管理宣传教育

要贯彻实施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通过不同媒介平台,加强土地管理的宣传教育,加深全社会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提升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二)合理落实国土空间规划体系重大部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国土空间规划作了新的顶层制度设计。为了配合我省全面启动的土地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在《办法》中新增“国土空间规划”一章,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代替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法》对国土空间规划的体系、编制、审批、修改、地位和公开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一是要求各级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细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二是明确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三是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及审批程序;四是明确了国土空间规划的法律效力;五是要求政府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六是要求积极开展地方土地调查,地方土地调查成果经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进行自然资源管理、保护以及利用的重要依据。

(三)严守耕地红线注重耕地保护

为了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办法》规定:一是落实主体责任,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的耕地保护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二是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三是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确保耕地优先用于粮食和蔬菜、油、棉、糖等农产品生产;四是明确被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的土壤必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五是加强设施农业管理,协调好设施农业发展和耕地保护间的关系;六是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

(四)明确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保障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办法》规定:一是实施片区综合地价制度,由省政府统一制定公布标准,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征收集体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集体未利用地等情况下的补偿安置标准;三是对宅基地的补偿安置作出更为细致的规定,要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按照先补偿安置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等要求给与公平、合理的补偿;四是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更为全面的保障;五是设区的市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状况制定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规范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

合理规范建设用地的使用,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办法》规定:一是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和审批流程,在制度允许的框架下,合理简化宅基地申请中的流程设置,提高宅基地办理效率,为农民实现户有所居的美好生活提供法治支撑;二是细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明确入市主体、方式、用途等要求,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三是在线性工程用地方面,建立了用地范围弹性调整机制;四是明确收回土地使用权补偿安置的标准,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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