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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来源:备案审查处  编发:备案审查处   发布日期:202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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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27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查了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2022年6月30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传染病医学观察和检测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统一布局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设施场所确保医疗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规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疾病传播医疗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定期组织排查巡查协助调查处理医疗废物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活动中的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医疗废物处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时由卫生健康部门为主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医疗废物转移出医疗卫生机构后由生态环境部门为主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落实卫生防护措施防止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包装和标识分类收集贮存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纳入医疗废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贮存柜等设施设备

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以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有防雨淋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易于清洁和消毒

避免阳光直射

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柜应当密闭并采取安全措施与生活垃圾存放地分开具有防雨淋防渗漏防扬散等功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

专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库房贮存柜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分布情况和贮存条件合理划分片区科学确定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废物暂时集中贮存点片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等应当按照规定将产生的医疗废物送交暂时集中贮存点

鼓励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建设暂时集中贮存点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等配置贮存柜和专用包装袋

第十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二日收集一次医疗废物并根据医疗废物产生情况适当提高收集频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按时收集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予以督促并及时向所在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接收医疗废物时应当对医疗废物的包装和标识进行检查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输医疗废物应当使用符合医疗废物转运技术要求的车辆规范设置警示标识不得运输其他物品

医疗废物的运输应当合理规划行车路线避开人口密集区域交通拥堵的道路和时段

转运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按照规范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在医疗废物运抵后按照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贮存处置

禁止采用工艺落后不能保证安全和存在污染隐患的设施或者方法处置医疗废物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置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启用医疗废物处置备用设施设备前应当向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的医疗废物处置费用可以纳入医疗成本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总量和结构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以及处置成本等因素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分别建立登记台账台账内容应当包含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包装贮存时间去向处置方式移交时间移交人签名等项目医疗废物台账资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报送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开展下列监督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情况

医疗废物管理资料台账建立和保存情况

相关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十九条  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医疗废物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受理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及时核实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医疗废物监督管理部门和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能推进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全过程视频监控电子标签化处理实现处理信息全程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保障所需的车辆场地处置设施和防护物资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协同配合依法履行应急处置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将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纳入应急处置资源确保医疗废物安全处置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

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医疗废物的

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第二十四条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医疗废物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具体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10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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