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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洪禹候辞职请求的决定

来源:办公室  编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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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洪禹候辞职请求的决定

 

202012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洪禹候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接受洪禹候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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