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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民防空法律制度体系 为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提供根本制度保障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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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

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方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作出了一系列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出了完善人民防空政策法规体系、为人民防空建设发展提供根本制度保障的要求;今年3月,国家出台了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将人民防空工程纳入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我省也先后颁布了深化人民防空改革发展、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家和我省关于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新要求,地方立法应该贯彻落实和予以体现;同时,我省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等方面既积累了一些有益经验,也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省《办法》第二次修正至今已有13年,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过程

2019年初,报经省委常委会审定的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将修订《办法》列入审议类项目。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报省政府。94日,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925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办法》有利于更好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保障战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必要的。同时,也对《办法(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办法(修订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合肥市瑶海区和浙江省海宁市进行了调研。另外,根据常委会领导同志意见,按照《关于争议较大的重要地方立法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的工作规范》,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安徽大学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方评估。评估报告对《办法(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和《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评估论证,并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对《办法(修订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和认真修改,提高《办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20929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人民防空的属性、原则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思想和国家对人民防空战略地位和重大作用的定位,《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是全民性的防护工作和利国利民的公益事业。在人民防空基本原则中增加规定,人民防空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明确坚持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及提高城市整体功能相结合的原则。

(二)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

平战结合是《人民防空法》确定的人民防空基本方针。2014年,国家对人民防空深化改革作出新部署,突出强调了平战结合的重要战略意义。人民防空工作既要为战时储存战备资源,又要为平时经济建设服务,二者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能割裂开来。推进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人民防空应当履行战时防空、平时服务、应急支援的使命任务;二是规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疏散地、掩蔽场所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等应急管理服务;三是明确群众防空组织平战结合、专业对口和便于管理的组织原则;四是明确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应当纳入应急救援体系,协助应急管理等部门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三)健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制度

重要经济目标是现代战争攻防的重点,对国计民生、战争潜力有重大影响。加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对于维护国家安全,赢得战争胜利意义重大。《办法》强化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完善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制度。明确要求:一、编制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新建重要经济目标要分散布局,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二、重要经济目标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和核心设施,应当建在地下或者有地下备份系统;三、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

同时,针对目前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有关防护要求难以落实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管理职能,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开展防护建设等工作。

(四)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流程

根据国务院部署,优化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办法》从三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控制性内容要纳入详细规划,从源头管控;二是新建民用建筑项目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中应当包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要求,并将其人民防空审查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三是城市地铁、隧道、综合管廊等基础设施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五)明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为了避免因责任不清造成维护管理不力,总结我省做法,借鉴江浙经验,明晰了各类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一是对人民防空指挥工程等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二是对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等专用工程,由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维护管理;三是对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四是对投资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明确平时由投资者使用,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并由投资者负责管理、维护和更新;五是对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明确由责任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

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维护管理,促使相关主体落实维护管理责任。《办法》明确规定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明确要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实行消防、治安等安全责任制,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落实维护管理措施等。

(六)提升人民防空信息化水平

在当今信息时代,人民防空对信息的依赖程度空前提高,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成为时代要求。《办法》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作出了规定。将新技术新手段体现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办法》规定应用新媒体、新技术,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为了加强人民防空信息化保障,《办法》规定了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供电企业等单位对通信、警报网建设予以支持和保障的义务;并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行为。

(七)加强新型专业防护能力建设。

根据现代战争新特点新变化,应对现代战争空袭打击方式,增大群众防空组织防护工作科技含量,《办法》增加规定了群众防空组织战时承担信息防护、心理防护、引偏诱爆、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等任务。明确对信息防护、心理防护、引偏诱爆、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等专业队伍的训练,可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强化新型防护能力的专业训练。

(八)完善人民防空疏散能力建设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疏散能力,保障战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办法》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为了使群众知悉人民防空设施所在,方便战时掩蔽,明确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图纸在实地设置明显标志标识。二是加强疏散地建设,明确规定形成疏散地域、疏散基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合理配置的人口疏散和应急避难保障体系。三是为了提高战时疏散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加规定人民防空训练、演练,明确群众防空组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专业协同训练,城市居民、在校学生应当参加疏散掩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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