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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日报整版报道我省老年教育立法

来源:宣传处  编发:宣传处   发布日期: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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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审议通过的《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引起媒体广泛关注。继第一波宣传热潮后,11月26日,安徽日报整版刊登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安徽老年大学、安徽老年教育研究院、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等关于条例的解读以及宣传贯彻实施的相关文章。现转载如下。

 

 

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11月1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条例》紧密结合当前我省老年教育发展现状以及老年教育自身发展特征,对老年教育管理体制、老年教育发展保障措施等方面作出了最新规定,为促进老年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众学习需求提供了法制保障。

 

 

强化老年教育发展保障 助力构建终身学习体系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受教育权利,促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构建老有所学的终身学习体系。

当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201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人,占总人口的18.1%。其中,我省60岁及以上人口为1172万人,占总人口的18.4%,预计到2030年将达到1870万人。老年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制定《条例》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老年人终身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推动老年教育发展,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学习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品质,积极构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教育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明确把老年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老年教育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政策性文件,对老年教育发展提出了明确目标和要求,强调“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制定相关地方法规促进老年教育事业规范健康发展”。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安徽省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对我省老年教育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制定《条例》就是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相关决策部署。

目前,我省老年教育发展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不相适应,与国家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及我省实施意见提出的“到2020年,基本形成覆盖广泛、灵活多样、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老年教育新格局”的目标仍有差距。制定《条例》有利于破解老年教育发展中突出问题,依法促进老年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众学习需求,保障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确立老年教育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管理体制,确保党和国家的相关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条例》一是明确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的原则,推动多元、特色发展老年教育。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老年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明确将老年教育机构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强调整合利用资源,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利用已有的公益性资源,兴办老年教育机构。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老年教育专兼职人员信息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老年教育发展规划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老年人学习发展指南和学习资源建设标准,建立课程信息库;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兴办老年大学;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老年教育机构教学管理、教学活动等进行检查和督导。

 

明确老年教育发展保障措施

明确老年教育发展相关保障措施,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教育的氛围。《条例》一是明确相关方面的责任,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老年教育事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宣传老年教育;老年教育机构主办单位或者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所属老年教育机构开展工作。二是明确对老年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

充分激发市场活力,鼓励、支持各类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老年教育,创新老年教育发展机制。《条例》一是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鼓励在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老年课堂等学习场所;二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三是规定支持运用市场机制调节供需关系,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通过独资、合作等形式举办或者参与老年教育。

 

规范老年教育机构及其管理

老年教育机构作为老年教育的重要主体,在老年教育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推进其规范化建设,有利于提升其服务能力。《条例》一是明确老年教育机构设立条件。二是明确老年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的权利和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三是明确建立教学管理相关制度,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制定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鼓励老年人自主学习,支持建立各类兴趣学习团队;建立专兼职人员和志愿者相结合的教学和管理队伍,并对从事老年教育工作的教师和志愿者作出相关要求;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接受教育提供便利条件,并保障老年人在教育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对老年教育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作出规定;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之间开展协作,参加长三角地区合作。四是规定发挥现有老年大学在教学活动、课程资源、师资培训等方面优势与引领作用,推进老年教育向基层延伸。

 

 

认真学习贯彻《条例》 奋力推动老年大学高质量发展

安徽老年大学

 

《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就规范老年教育机构办学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老年大学要认真学习领会,抓好贯彻实施,奋力推动老年大学高质量发展。

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建强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主阵地。《条例》要求,老年教育机构开展教育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方针政策。要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团结引导广大老年学员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同心共筑中国梦。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老年大学德育的重要内容,融入到教学和各种校园文化活动中去。采取举办形势报告会、座谈交流会、知识竞赛、演讲、征文、演出、展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利用好橱窗、校报校刊、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增强学习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在教育教学内容安排上,要体现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学员提升思想境界,激发美好情感。探索建立学员临时党组织,开展“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过“政治生日”等活动,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

坚持以学员为中心,推动教育教学再上新水平。《条例》强调,要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学习需求,丰富老年教育内容和形式。要尽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学习需求,健全课程动态调整机制。自觉遵循老年教育教学规律,大力推进质量教学、品牌教学、特色教学,推进教学手段的现代化,努力让学员接受到高水平、高质量的老年教育。更加重视教学大纲和教材、教学常规及各项制度建设,努力办更规范的老年教育。发挥在线教育优势,探索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线下线上相互促进的教学新模式,创造处处能学、时时可学的环境,推动形成以学习者为中心的老年教育新生态。

坚持尊师敬教,展现教师队伍建设新气象。《条例》就鼓励从事老年教育、保障教师权利待遇提出了明确要求。要遵循一定的资格、标准与程序,努力选聘优秀教师前来任教。要为教师熟悉老年教育规律、适应老年教育工作创造各种条件,提供有效帮助。采取讲座、短期培训等形式,帮助教师深入学习老年教育学、老年心理学等相关知识。定期组织开展观摩教学、教材教法研讨活动。提出明确的教学工作要求,进行必要的教学绩效评估。坚持用事业留人、用感情留人、用适当的待遇留人,让老年大学教师为老年人服务有成就感、荣誉感,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保持教师队伍的相对稳定。注意从学员中发现人才,培养“现在的学生将来的先生”。注意接纳年轻教师前来任教,鼓励“朝霞为夕阳服务”。

坚持学为结合,大力提升老年教育社会效益。《条例》提出,鼓励老年人利用所学所长,参与志愿服务。要坚持面向社会、面向基层,组织学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用学到的知识技能、积累的丰富经验为现代化美好安徽建设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组织引导学员积极参与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参与重大节日、纪念日庆祝、纪念活动,参与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参与社区老人互帮互助活动,鼓励自发参与文化扶贫、消费扶贫等活动。各级老年大学可与驻地社区、中小学开展“结对共建”“老少共建”。发挥好老年大学在开发老龄人力资源中的作用,积极牵线搭桥,支持帮助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学员通过科技开发、咨询服务、讲学授业等多种形式,继续贡献智慧和才干。

加强老年教育理论研究,促进老年教育改革创新。《条例》强调,要开展老年教育理论政策研究和交流合作。近40年来的老年教育实践有很多经验需要总结,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新形势下,老年教育面临着新的机遇,也面临着亟需扩面、提质、增效的新挑战。要把老年教育理论研究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团结凝聚一支素质较高的研究队伍,积极组织理论研讨交流活动,力争出一批质量较高的成果,以理论成果回答好解决好老年教育现实问题,以改革精神和创新思维推动高质量老年教育体系建设。

 

 

发挥智力优势 助推《条例》实施

安徽老年教育研究院

 

《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安徽老年教育步入了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这是安徽老年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

《条例》的制定,对全省老年教育发展作出了方向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规定,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老龄工作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增强全社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观念,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老年教育的舆论氛围和法治环境,对于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年教育工作大格局,对于满足老年人实现终身学习、增进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的需求,培育“有作为、有进步、有快乐”的“三有老人”群体,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立意深远、内涵丰富、亮点突出。《条例》明确了老年教育事业的基本属性。它从法律层面上强调了老年教育姓“教”,属于终身教育的范畴,是整个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条例》体现了老年教育管理体制的创新。首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并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教育工作”。把发展老年教育上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增强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约束力。《条例》赋予了高等学校参与兴办老年大学的职能。这对高等学校拓展社会服务范围,增强社会服务功能,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条例》强调了老年教育资源配置与条件保障。提出了“三个纳入”,即“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老年教育机构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 从而细化、实化了“政府主导”老年教育事业发展的责任担当。《条例》还就老年教育机构设立、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教学管理等问题逐一作出规定。这些为支持、促进、规范和引领老年教育事业发展,开创新时代老年教育工作新局面,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和基本遵循。

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作为老年教育理论研究机构,在学习、宣传和实施《条例》方面,可做、能做的工作很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围绕国家和安徽省老年教育发展战略,聚焦《条例》实施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重点抓好理论研究、开展学术交流、做好咨询服务,发挥思想“智库”作用。一是积极参与《条例》宣传工作。组织专家团队深入老年教育机构开展政策法规学习贯彻方面的工作交流,深度阐释《条例》的丰富内涵,提高人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助推《条例》的实施。二是扎实开展理论研究。围绕《条例》涉及的老年教育管理体制与保障措施、资源配置与整合利用、办学标准制定与施行、教师队伍建设与培训、课程开发与利用、教育质量管理与指导等问题,深入开展理论研究和交流合作,以理论引领实践,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三是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深入基层,贴近实际,汇集一线经验、萃取工作亮点,提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对策和建议,总结凝练具有时代特征、安徽特色的老年教育发展路径和模式,给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实施决策提供咨询服务,为实现新时代安徽老年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 《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

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

 

一年好景君须记,最是橙黄橘绿时。在全国上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之际,《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这对全省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意义深远。作为老年教育工作者备受鼓舞,倍感振奋,进一步增强了服务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和决心,深感要努力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

 

凝聚共识 学习好《条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大局,事关百姓福祉。”老年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环节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促进老年人人生价值实现的必然要求。

《条例》明确指出:老年教育“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因地制宜、按需施教的原则,推动多元、特色发展,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安。”这为新时代安徽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同时,《条例》“为满足老年人实现终身学习、促进身心健康、参与社会发展的需求”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要坚持认真、深入、自觉学习《条例》,努力做到学思践悟,融会贯通。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按规助推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认识。

老年教育发展,要与时代同行。在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中,要学好《条例》,领会精神要义与时代内涵。要把学习《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发展老年教育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起来,与学习《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章程》和借鉴兄弟省市依法推进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结合起来。通过学习提升自我,不忘初心继续前行,助力安徽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

 

营造氛围 宣传好《条例》

要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意义;注重宣传全省各地党政领导重视老年教育的典型经验;宣传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的生动实践,进一步讲好安徽老年教育发展的故事。

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部门网站,扩大《条例》宣传的影响力;通过理论文章、研究报告、全省老年教育机构和老年大学(学校)负责人的培训等形式,深入解读阐述《条例》内容。

注重《条例》宣传效果,推动宣传往心里走、往实里走。通过不断宣传《条例》,为安徽老年教育事业在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中的同步向前,进一步营造浓厚氛围、凝聚广泛共识、汇聚强大合力。

 

助推发展 贯彻好《条例》

要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遵循老年教育的个体价值和社会价值,坚持“三个导向”,践行好《条例》,积极助力安徽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坚持问题导向,顺势而为,进一步做到强弱项补短板,注意解决好安徽老年教育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坚持创新发展,完善体制机制,进一步提高老年教育的覆盖面,为老年人学、乐、为提供有效供给。

坚持目标导向,因势而谋,科学谋划好安徽老年教育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和实施意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注重总结经验,制定实施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坚持结果导向,知行合一,乘势而上,持续完善评估和考核机制,确保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奋力书写安徽老年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装点此关山,今朝更好看。安徽省老年大学协会作为老年教育领域的社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协会章程,以“办好人民满意的老年教育”为主线,践行好《条例》。继续抓好“全省老年大学系统规范化建设、全省老年大学(学校)负责人培训和省级示范校建设”的三个载体,努力实现老年教育覆盖率、老年大学(学校)办学条件和质量、老年大学(学校)社会影响力的三个提升。注重“发挥在线教育优势,完善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不断提高老年教育质量和水平。让老年人通过学习,提高生命和生活质量,做到“有进步、有作为、有快乐”。

 

 

依法规范老年教育 健全保障老年权益

滁州市老年教育委员会

 

《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老龄事业和老年教育工作部署,积极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令全省广大老年教育工作者倍感鼓舞和振奋的一件大事、喜事。

1983年我国第一所老年大学在山东省成立至今,30多年来,我国老年教育取得长足发展。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老年教育的发展与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受教育的需求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从终身教育的大背景来看,我国初等、中等、高等教育的实施和发展,分别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有效保障。今年9月7日,教育部又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告公开征求意见。而老年教育由于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使一些问题难以解决。有的对老年教育思想认识不够高,有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有的资源供给不充足,老年大学存在场地狭小、设施陈旧等硬件问题。有的教育管理不规范,没有统一的办学章程、制度和规定,教师、管理人员的待遇无法像普通教育一样有坚实保障,多属临时聘用人员,教师水平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较大,开设专业随意性大,教材编撰缺乏系统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老年教育事业的发展步伐。

法治强国,渐行渐近。《条例》的制定,破解了我省老年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通过立法促进老年教育规范健康发展,最大限度满足老年人学习需求,保障了老年人继续受教育的权利。《条例》还立足安徽省情,创新了老年教育的办学新模式和发展新方向。一是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兴办老年大学。规定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兴办老年大学,充分利用高等教育资源加强老年教育相关专业课程建设、开展老年教育理论政策研究和交流合作,培养老年教学和管理人才。二是鼓励支持老年教育机构参加长三角地区合作。鼓励老年教育机构之间开展协作,共建共享教学资源,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鼓励和支持老年教育机构参加长三角地区合作,实现老年教育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建共享,推动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滁州和南京一衣带水,具备融入长三角的优越地理位置;同时,滁州境内拥有安徽科技学院、滁州学院等四所大专院校,高等教育资源丰富,这都是未来滁州老年教育进一步发展的独特优势和条件。

下一步,滁州市老年大学将牢牢把握住《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利契机,结合市情、校情,着力在《条例》的学习贯彻上狠下功夫,不断推进学校新发展。一是组织校“两委”及全校师生认真学习《条例》的内容,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努力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为进一步推动滁州老年大学全面发展凝聚力量。二是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师、教学、教材等“三教”工作创新,建立符合老年人学习特点的教学和学校管理制度;同时在丰富课程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强化教师队伍、提升教学水平和质量等方面提高工作和研究力度,努力实现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和谐校园。三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支持下,积极创建适合老年教育发展和需求的教学环境,努力为老年学员接受教育提供安全、便利、温馨、和谐的良好学习条件,把我校“全国示范老年大学”和“全省首批老年大学示范校”两块“金字招牌”擦得更亮、叫的更响!

 

 

打通基层老年教育“最后一公里”

合肥市庐江老年大学

 

《安徽省老年教育条例》颁布,不仅是安徽老年教育的一件盛事,同时领了全国之先,开了个好头。《条例》理清和解决了目前老年教育存在的诸多重大现实问题,特别是《条例》十分关注、重视基层老年教育,为破解当前基层老年教育的“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具有更为积极的现实意义。

《条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要求“改善各级各类老年教育机构办学条件,形成以基层需求为导向的老年教育供给结构,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这为各级党委政府关注、重视、解决好当前镇、村老年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短板提出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和要求。

《条例》“把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老年教育管理制度,将政府举办的老年教育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老年教育事业” ,这无疑将长期处于体制边缘地带的老年教育纳入到了“体制”,为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推进老年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经费保障。当然,老年教育也就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履行的工作任务和法律责任,目前相对滞后的镇、村老年教育局面必将得以根本的改变。

《条例》解决了老年教育谁主管的问题。老年教育的归属一直没有一个统一口径,使得基层老年教育在其区域往往处在相对尴尬的地位。这就使得老年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因主管不确定”而无法建立健全,影响着老年教育进一步拓展和持续发展。《条例》至少在我省从根本上解决了这一问题。《条例》确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老年教育工作”,这落实了老年教育是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国家战略,同时为老年教育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证。

《条例》解决了老年教育公平的问题。长期以来我们总习惯认为老年大学是为离退休老干部设立的,如果说成立老年学校的初衷是如此,那么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教育已是“全民教育”范畴,《条例》顺势而为,明确老年教育是以:“老年人为对象”,“ 为满足老年人实现终身学习”的教育活动。同时,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鼓励在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服务机构中设立老年课堂等学习场所”,这充分体现了条例对老年人的关爱,从根本上解决了老年教育面过窄的问题,而且在基层其彰显的社会意义远超出条例的本身。

《条例》为老年教育社会资源整合提供了法律依据。从目前我国社会整体发展态势看,社会上老年教育资源是有着一定存量的,但由于行政分工的束缚和分割不能统一集中,而《条例》明确要求全社会老年教育资源的集中和共享。这不仅从法律层面上打破了社会资源分割局面,更为全社会关心、关注和支持老年教育事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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