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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措并举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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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该条例将于202091日起实施。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为了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落实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我省于2006421日表决通过了《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此后,国家曾于2007年、2016年、2018年先后三次修订《节约能源法》,国务院相继出台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家发改委等部委陆续制定了《节能监察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调整了节能产业政策,完善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等节能监管制度,新增了一些节能促进和激励措施,我省立法亟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与部委规章相衔接。同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和我省“十三五”节能减排实施方案对节能减排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现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在节能监管、能源合理利用等方面也存在一些新问题、面临一些新挑战,亟需通过立法推动解决。因此,为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省人大常委会决定修订本条例。

二、条例修订的过程

2019年初,报经省委常委会审定的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将本条例修订列入审议类项目。省发改委根据立法计划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116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11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意见,并邀请部分省人代表参加,赴宣城市、天长市开展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集思广益,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0206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于71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条例。

三、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是一次全面的修订,由六章、四十四条调整为七章、五十五条。其中,删去十条,对其余的三十四条均作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并将其中的五条各拆分成两条,同时新增十六条。主要修改了下列内容:

(一)强化节能工作的统筹领导

围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家关于节能工作的相关要求,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职,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明确实行节能规划报告制、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二)强化节能社会新风尚的营造

为了增强全社会节能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活方式,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主管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节能知识,倡导节约型消费方式;新闻媒体发挥宣传和舆论监督作用,倡导节能新风尚;各级人民政府表彰和奖励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三)强化节能工作的源头监管

为了进一步提高节能工作的监管实效,新增了下列规定:一是明确有关地方节能标准制定的程序和权限,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产过程中能耗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地方标准,根据本省实际,制定其他地方节能标准。二是明确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三是明确实行落后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淘汰制度和高耗能行业限制制度,要求按国家淘汰目录和实施办法,淘汰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四是鼓励生产者申请节能产品认证,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产品生产、进口和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五是要求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能源统计制度,省统计部门要定期公布设区的市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节能情况等信息。

(四)强化重点用能行业的节能监管

为了切实降低重点行业能源消费量,提高行业整体能源利用效率,新增了下列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优化能源生产、消费结构,鼓励支持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提高清洁能源消费比重。二是要求鼓励支持工业园区、产业基地进行节能改造,在有条件的城市推广集中供热。三是要求加强城市节约用电管理,严控公共设施和场所能耗,强调公共机构要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四是要求加强电网建设和改造,降低线损和配电损失,减少无功损耗。五是要求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在具备条件的建筑工程中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六是要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公共交通工具,倡导绿色出行;鼓励生产和使用节能型机动车辆、船舶和农业机械,实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

(五)强化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

为了提升节能工作的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效降低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新增了下列规定:一是清晰界定重点用能单位范围,要求所有用能单位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二是要求重点用能单位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依法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三是要求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计量基础能力建设,按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四是要求能源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实行能源消费包费制。

(六)着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

为了加快节能工作的科技推动力,新增了下列规定:一是明确了相关人民政府推进节能技术进步的职责,要求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政府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二是要求省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先进节能技术重点、方向、推广目录,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推广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三是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鼓励支持在农村大力发展生物质能、可再生能源等。

(七)完善节能的激励措施

为了全面调动用能单位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新增了下列规定:一是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技术服务;细化财政资金对节能服务的重点投入领域,落实国家对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优惠扶持措施和相关财政补贴;明确对纳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等,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二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三是要求推进有利于节能的能源价格改革,实行阶梯电价、峰谷分时电价等价格制度,鼓励运用协议避峰等措施限制高峰期电荷。

此外,根据上位法的调整和条例部分内容的合并修改情况,相应删去了条例的相关内容。同时,压缩了部分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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