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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航家庭教育发展 助力家庭文明建设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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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09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家庭教育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现将《条例》有关情况简要介绍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发展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2018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教育、妇联等部门要统筹协调社会资源支持服务家庭教育。全社会要担负起青少年成长成才的责任。”制定《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落实国家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部署的需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教育部、全国妇联先后印发关于家庭教育工作指导意见。2017年,省妇联、省教育厅等9部门联合印发《安徽省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这些文件对家庭教育发展提出具体要求。这些新要求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贯彻落实。

三是保障和推动我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省在推进家庭教育事业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在促进家庭教育发展中职能不明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能力需要提升,家庭教育发展保障措施有待加强等。纾解这些困难和问题,需要通过立法加以推进。

、《条例》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贯彻国家及我省相关政策要求,提高我省家庭教育工作法治化水平,为更好促进我省家庭教育工作、更好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制定工作着重把握和体现以下原则:一是科学立法、解决实际问题。针对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特别是父母主体责任、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等,从法规制度上作出明确规范,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民主立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努力寻求体现各方面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最大限度凝聚共识。三是依法立法、维护法制统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确保与相关上位法不抵触。

三、《条例》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省妇女联合会起草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妇女联合会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后,书面征求各市、部分县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分别到宿州、黄山、合肥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召开立法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社会学、法学等领域专家、学者意见,会同省妇女联合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送审稿,形成《条例(草案)》。2019116日,省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并提请20191126日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初次审议。

初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各设区的市以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会同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妇联,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条例(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按程序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20204月下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

二审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修改完善,经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并按程序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7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并于31日下午表决通过。

四、《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共74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一是将适用范围界定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教育的组织实施、指导服务等活动(第二条)。二是理顺家庭教育工作管理体制,明晰各方职责。明确政府统筹协调保障职责(第五条);明确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相关职责(第六条)。

(二)强调家庭在实施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一是明确父母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全面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第二十条)。二是科学界定家庭教育主要内容(第二十二条)。三是从学习教育方法、注重亲子陪伴、接受教育指导、人身安全教育、合理使用网络、防止不良行为等方面提出要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至二十九条)。

(三)突出特殊情形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制止,留守、流动、贫困、重病等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高度重视。对此,《条例》分别从政府帮扶、家庭委托照护、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等方面作出规定(第十七至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

(四)完善家庭教育促进保障措施。家庭教育发展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条例》一是明确了政府主导、家庭实施、学校指导、社会参与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第三条)。二是明确政策支持、经费保障、工作联动机制、队伍建设、平台建设等(第五条、第九条、第十至十二条)。三是促进家庭教育指导社会化服务(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四是细化了家庭教育激励保障机制(第七条、第四十二条)。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有关法律责任(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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