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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来源:备案审查处  编发:备案审查处   发布日期:2022-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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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9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3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依法先以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十万元,且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设定的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万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10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12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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