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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2-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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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和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牵头起草了《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几经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

如有意见、建议,请2022815日前反馈。反馈可以在本公告页面底部对话框中回复,也可以发电子邮件到ahrdjkw126.com,并请注明“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征求意见”。

 

联系人:王宇泉;联系电话:0551-63608312(传真)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2022727

 

 

 

 

 

 

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素养,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中华优秀文化的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 社会科学普及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四条【基本原则】 社会科学普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服务大众的原则。

第五条【社科普及属性】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支持、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六条【表彰奖励】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对在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政府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范围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政策措施,为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八条【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党委宣传部门牵头,发展和改革、教育、科学技术、民族宗教、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与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为主要成员单位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

(二)提出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发展的措施、意见和建议;

(三)协调解决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部署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重要工作。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负责。

第九条【社科联职责】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者负责社会科学普及的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综合协调;

(二)协助拟定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

(三)设立和管理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四)组织实施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的评比、展示、转化、推荐和奖励,培育社会科学普及品牌;

(五)组织和推动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组织社会科学普及研究、人才培训及交流合作;

(七)承担社会科学普及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普及社会科学知识作为素质教育和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指导教育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其主管的相关单位面向公众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指导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第十一条【团体职责】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工商业联合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应当按照社会科学普及规划、计划,结合各自优势和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社科普及内容】 社会科学普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宪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和法治观念;

(五)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

(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淮海战役精神、渡江精神、小岗精神等安徽革命精神,徽文化、长江文化、淮河文化、大运河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和基本省情;

(八)简约适度、 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生活方式;

(九)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等体现人类社会文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基础理论以及应用知识。

第十三条【社科普及形式】 社会科学普及的形式:

(一)举办社会科学讲座、论坛、座谈会、报告会、读书会、知识竞赛等活动;

(二)编写、制作、出版社会科学普及图书、音像制品、应用软件、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制作和发布社会科学普及公益广告;

(三)利用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新媒体和传统口头传承,传播社会科学知识;

(四)利用场馆、常设展厅等公共场所和历史人文资源,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基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五)利用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农家书屋、职工书屋等宣传阵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六)利用安徽人文讲坛、社科名家大巡讲等平台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七)利用社会科学普及平台开展对外交流合作活动;

(八)其他社会科学普及形式。

第十四条【社科普及月】 每年五月为全省社会科学普及月。

在社会科学普及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社科联和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章 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普遍责任】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应当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具备条件的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开放活动场馆、设施。

第十六条【党校责任】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纳入教学和培训计划,提高干部社会科学素养。

第十七条【学校责任】 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十八条【研究机构责任】 高等院校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组织、指导、支持本单位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创作和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面向公众举办讲座、提供咨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九条【社科类组织责任】 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应当创作、宣传、推广、应用社会科学普及作品,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条【出版企业、媒体单位责任】 图书出版、发行企业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纳入出版、发行计划。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相关内容纳入公益宣传范围。

第二十一条【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责任】 文艺团体及其他文化机构应当加强社会科学普及作品的创作、交流和展演。

公共文化场馆管理机构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积极为其他机构、团体或者个人在公共文化场馆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责任】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重点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法治观念等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共场所经营或管理单位责任】 商场、医院、广场、公园、机场、车站、地铁、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利用宣传栏、橱窗、电子屏幕等设施宣传社会科学知识。

第二十四条【企业责任】 企业应当将社会科学知识作为职工教育培训内容,开展以职业道德、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为内容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二十五条【社科工作者责任】 社会科学工作者应当结合本职工作和自身专长,参与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志愿服务活动。

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承担者应当结合研究成果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保障机制。

第二十七条【规划建设】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推动现有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共享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教育、文化、科技等场馆、设施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第二十八条【社科普及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创建社会科学普及基地。

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应当用于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向公众免费或优惠开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或者非法侵占、破坏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

第二十九条【信息化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数字化、信息化等技术手段,建设信息化、网络化社会科学普及平台。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和参与社会科学普及信息化工作。

第三十条【专业队伍、志愿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选拔、培养和储备社会科学普及人才,建设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学普及队伍。

鼓励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志愿者组织,开展志愿者培训工作,支持志愿者到基层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支持】 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课题,鼓励和支持社会科学普及理论研究与应用开发。

第三十二条【优秀成果奖】 省人民政府将社会科学普及成果纳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范围。

第三十三条【社会力量支持】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投资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捐赠款物资助社会科学普及事业,开展公益性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对捐赠款物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克扣、挪用社会科学普及经费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资助、捐赠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的款物。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律责任】  有关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社会科学普及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破坏场馆、设施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侵占经费款物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引致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和省社会科学联合会会同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厅共同起草《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草案)》,几经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工作,2016年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明了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作用,为加快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今年4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人民大学考察时再次强调,加快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构建制定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的实际行动。

二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及省委关于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部署现实要求党中央在《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明确,要重视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立法工作;在《关于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中进一步对新时代加快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作出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五中全会报告均对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作出战略安排。今年2月,党中央印发了《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对推进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作出系统要求。省委印发的《法治安徽建设规划纲要(2021-2025)》提出,要健全社会治理急需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条例是全面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的具体行为。

三是增强理论自信和文化自信的迫切需要。当前,社会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日趋活跃、主流和非主流同时并存、社会思潮纷纭激荡,必须通过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进一步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制定条例是加强思想文化领域阵地建设的生动实践。

四是推动我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客观需求。近年来,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取得一定进展,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组织程度不高,部门、社科联、相关社会组织等主体职责界分不清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机制不完善,普及内容不明确、形式较单一;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相关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不健全。制定条例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有益探索。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38按照为何普及、谁来普及、普及什么、怎么普及、普及保障与法律责任的思路,重点规定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组织管理、内容与形式、社会责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是理清了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主体责任其一,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其二,明确县级以上社合会负责社会科学普及具体工作机构的职责。其三,明确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和公共文化服务机构的责任。

二是体现了地方特色一方面,普及内容上明确徽文化、长江文化、淮河文化、大运河文化等地方优秀传统文化以及大别山精神、新四军精神、渡江精神和小岗精神等,均为我省社会科学普及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普及形式上,明确通过安徽人文讲坛、社科名家大巡讲、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等多种载体形式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三是细化了激励机制其一,明确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和研究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其二,要求健全社会科学普及成果评价机制,培育社会科学普及品牌。其三,规范社会科学普及的相关表彰奖励活动

四是健全了保障措施其一,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其二,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社会科学普及基金,兴建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资助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其三,要求县级以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提供多方面支持。

五是明晰了法律责任。其一,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职的法律责任。其二,明确扰乱社会科学普及场馆秩序、非法侵占、破坏社会科学普及场馆和设施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其三,设定引致条款,规范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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