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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解读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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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32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该条例将于51日起实施。

一、条例制定的重要意义

当前,大数据发展日新月异,世界各国都把推进经济数字化作为实现创新发展的重要动能。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战略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关于加快数字化发展的系列要求,切实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大数据领域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高质量发展,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推动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有效保障数据安全,切实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我省竞争发展的比较优势,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制定本条例。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省数据资源管理局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要求,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913日,省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928日、1112日和2021325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三次对条例进行了审议。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意见,并赴淮南市、淮北市开展立法调研和实地考察,集思广益,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着眼于大数据的特征及其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行政管理、人民生活等方面产生的影响,从数据资源的归集整合、开发应用、安全管理和促进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措施等方面进行规范,共七章、四十八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大数据发展的总体要求

为了贯彻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条例在总则中明确,一是要坚持统筹规划、创新引领,数据赋能、繁荣业态,互联互通、共享开放,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发展原则;二是开展数据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三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战略,推动数字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业互联网共建共用、大数据协同应用,共建高质量数字长三角。

(二)规范数据资源的归集、共享和流通

为了有效整合数据资源,提高数据资源使用效率,条例在第二章中明确数据资源主管部门的职责,强调政府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依法应当实现互联互通;要求构建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并以此为依托筹建区域公共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开放平台;要求公共数据按照规定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归集,鼓励非公共数据向江淮大数据中心平台汇聚;支持非公共数据依法开放共享。

(三)推动大数据的开发运用

为了支持市场主体利用大数据赋能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条例在第三章中要求优化大数据发展应用环境,培育数字产业集群;支持新型基础设施与大数据产业发展集聚区、数字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线上经济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大数据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加快农业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和示范应用,推进智慧农业建设;推动大数据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建设数据驱动的智能车间、智能工厂,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大数据在服务业广泛应用,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共享经济、平台经济、在线金融、在线文娱、智慧物流、智慧旅游、智慧医疗、智慧养老、智慧教育等现代服务业;开发大数据应用场景,应用大数据赋能城市治理,推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利用大数据等现代技术手段辅助治理能力。明确数据交易的对象和原则。此外,还对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的服务保障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优化传统服务与创新数字服务并行的原则,制定和完善老年人等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群体在出行、就医、消费、文娱、办事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

(四)明确大数据发展的促进措施

为了促进大数据创新发展,条例在第四章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和保障力度,实施包容审慎的监管,培育大数据企业;要求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大数据中心专项资金;对新增大数据发展应用项目建设用地,在当前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予以安排;明确对大数据发展的财税、金融、科技和耗能等奖补措施,完善人才引进、培育、评价、激励机制;推动建立大数据发展应用地方标准体系。要求规范大数据交易服务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搭建数据要素交易平台,培育交易市场,建立数据产权交易机制,推动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五)严格数据安全管控措施

为了强化数据安全保护,从根本上推动大数据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隐私,条例在第五章明确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持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采信谁负责的原则,保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要求履行数据安全管理职责,加强全社会数据安全教育;明确了开展数据活动单位的五项具体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强调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过度处理除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以外,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数据采集人、持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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