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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报|安徽修订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对跨行政区域违法案件开展联合执法

来源:宣传处  编发:宣传处   发布日期: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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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修订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对跨行政区域违法案件开展联合执法


    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修订后的《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治理跨界非法倾倒固废危废、利用和处置生活建筑垃圾、集中处置医疗废物和建立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保障体系等内容,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人民幸福生活的增长点,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支撑点。

 

完善固废污染防治监管制度

  加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与治理,是健全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其中,跨界转移倾倒垃圾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修订后的《办法》对此细化了不同情况下的治理措施。

  对转移固体废物出安徽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要求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对转出利用的,要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由其将备案信息及时通报接受地的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而对外省固体废物转入安徽省利用的,也作出既符合上位法又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移出地通报的固体废物转移信息后,及时通知接受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实并及时反馈核实情况,对不符合利用条件或者不具备利用能力的,责令退回,并将退运情况报告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退运情况通报移出地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跨行政区域等的违法案件开展联合执法,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相互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提升执法效果。”安徽省人大城建环资委副主任委员鲍挺说。

 

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治理

  为了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生活垃圾资源的利用,修订后的《办法》加强了生活垃圾的全过程治理。

  修订后的《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发展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清洁能源,减少燃料废渣等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同时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政府还要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确定设施厂址。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根据固废法的规定,对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的生活垃圾,采取相对严格的管理措施,符合我省农村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统筹推进我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是合适的。”鲍挺介绍说,安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还存在委托第三方收集、运输、处理等其他有效模式,立法不宜限定为某一种模式。

  因此,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当积极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建立农村村庄保洁制度,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鼓励设立垃圾兑换超市,实施垃圾兑物,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

 

严格管控重点防治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感染性、毒性等危险特性,处理不当会危及公共卫生安全,对群众身体健康构成直接威胁。

  修订后的《办法》加强了危险废物安全处理处置的规范性,要求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危害环境或者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本省处置。易燃性或者反应性危险废物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

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在生活中常常可见。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政府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建设,有关部门强化医疗废物和过期药品、试剂的监督管理,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贮存及申报情况纳入医疗卫生机构校验和考核;乡镇卫生院、街道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应当设立专用医疗废物贮存间;鼓励现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扩大处置能力,鼓励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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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范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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