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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摘报(17-31)

信息来源:信息处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17-01-19

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
的议案
(第17号)
合肥代表团吴瑞卿等12名代表提出,《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困难和不足,亟待修改。建议:1.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位;2.尽快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地位;3.完善法规中关于盈余分配和审计的内容;4.突出重点扶持政策;5.建立人才培养机制;6.适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需要,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持有村级集体资产的权利。
 
关于修订《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议案
(第18号)
合肥代表团陈长贵等10名代表提出,现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于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难以适应我省经济发展,需修订。建议:修订《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1.明确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2.加大宣传力度,教育主管部门应从幼儿教育抓起,将环保宣传贯穿到全社会各领域;3.取消环保“宣传周”,与环境保护法衔接,明确6月5日为“环保日”;4.在原条例第35条增加“畜禽养殖废弃物要安全处理和资源利用”;5.在原36条“……有关部门制定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应添加“全面禁烧,鼓励……”;6.将巢湖、太平湖等大湖、大河列入重点保护;7.对污染企业不能限期整改的,责令其“关、停、并、转”。
 
关于尽快制定《安徽省企业信用监管条例》的议案
(第19号)
合肥代表团吴瑞卿等12名代表提出,现代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当前经济活动中,信用缺失现象仍很普遍,特别是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主管人员,通过企业的注、吊销,仍游离在信用约束和惩戒之外,继续危害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安徽省企业信用监管条例》,将企业信用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关于加快制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议案 
(第20号)
合肥代表团陈长贵等11名代表建议:依据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1.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加快治理农业环境污染问题;2.加大对流通等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隐患的监管;3.加大问责力度;4.依法加强对农业标准体系和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标准化生产体制机制建设;5.进一步加大监督转基因食品生产、加工、销售力度;6.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关于制定《安徽省民营经济促进发展条例》的议案
(第21号)
合肥代表团陈长贵等10名代表建议:尽快制定《安徽省民营经济促进发展条例》。1.完善法规,保障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2.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金融保障;3.积极培育特色产业;4.为民营经济发展铺设“快速路”,编织“一张网”,改善软环境;5.完善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关于修订《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议案
(第22号)
合肥代表团陈长贵等10名代表提出,随着农业生产方式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随之发生变化,种子的生产经营出现新的“多、杂、乱”现象。建议:修订《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增强条例的时效性,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的管理,保障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 
 
关于尽快在我省实施垃圾分类管理的议案
(第23号)
蚌埠代表团韩国胜等10名代表提出,当前许多地方的垃圾处理方式为简易堆放和填埋,这种处理方式污染了土壤、地下水,给子孙后代留下无穷后患。而垃圾分类管理可以减少垃圾处置量,减少土地资源消耗,具有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的效益。建议:尽快在我省实施垃圾分类管理。
                                         
关于制定《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的议案
(第24号)
蚌埠代表团张倩等10名代表提出,安徽省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显著,立法条件较为成熟。建议:尽快制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生态文明建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2.明确政府、社会和公众的责任;3.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4.建设生态文明经济和生态文明环境;5.推进生态文化建设;6.扩大公众参与;7.强化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保障。
 
关于强化皖北医疗中心地位提高全民健康水平的议案
(第25号)
蚌埠代表团刘兆水等10名代表提出,蚌埠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与皖北医疗中心的地位相比,其服务和辐射能力还有较大差距。建议:1.以规划为引领加快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2.落实政府投入责任,促使医院回归公益;3.完善三医联动机制,深化医疗卫生改革;4.改革医疗管理模式,激发医院发展活力;5.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加快全科医生培养;6.建设稳定的医改队伍,统筹协调医改工作。
 
关于加大皖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议案
(第26号)
蚌埠代表团陈翔等11名代表提出,皖北地区存在经济总量偏小、龙头引领尚未形成、经济外向度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问题。建议:1.强化省级要素保障;2.加大对皖北重大交通项目支持;3.加快皖北城镇化建设;4.加大对城区老工业区搬迁改造支持力度;5.支持南北结对共建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关于统一规划建设沿淮河市县游轮码头
打造淮河游轮精品线路的议案
(第27号)
蚌埠代表团李传红等10名代表提出,淮河流域人口众多,旅游市场潜力巨大,打造淮河流域旅游线路时机成熟。建议: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淮河市县的游轮码头。1.在安徽财经大学成立淮河流域旅游人才培训基地;2.省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沿淮河市县的游轮码头;3.沿淮河两岸规划建设旅游观光铁路。
 
关于修订《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的议案
(第28号)
蚌埠代表团张倩等10名代表提出,我省正在施行的《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已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国家层面已对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做了修改。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对《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进行修订。
关于实施“凤还巢”工程加快就地城镇化建设的议案
(第29号)
铜陵代表团汪恕东等18名代表提出,省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实施“凤还巢”工程,加快就地城镇化建设,从规划上引领、政策上支持、发展上保障。建议:1.加强规划。适度推进乡镇区划进一步合并,合理布局在5万人以上、人口与产业协调发展的镇级市,发挥差异比较优势,推进1万人左右的特色小镇建设;2.推进农业土地的二次集中。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形式,在解决土地长期性、稳定性集中问题的同时,促进人地进一步分离;3.引导人口向规划目的地集中。引导重大工程拆迁、低洼洲圩垸区搬迁、扶贫搬迁、申请新迁的住户优先向城镇集中;4.妥善解决小城镇的产业发展用地问题,破解耕地保护和城镇建设用地供给矛盾;5.实施定向招商。促进凤还巢,引导外出的成功人士回乡创业;6.加大省级政府发债力度,优先用于镇级市和特色小镇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关于制定《安徽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的议案
(第30号)
淮北代表团任笑媛等11名代表提出,随着我省慈善事业的快速发展,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制约了我省慈善事业的发展。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对慈善立法的呼应,尽快制定《安徽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设立铜陵江北港新区的议案
(第31号)
铜陵代表团陈良平等18名代表提出,由于铜陵市没有特别政策区,缺乏带动地区发展的增长极,不利于安徽省整体快速融入长三角城市群。建议: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铜陵市江北港新区。明确其作为省政府特别政策区地位,单列规划建设用地,并将其与合肥滨湖新区捆绑上报,享受国家级新区建设同等优惠政策,借以促进安徽经济南北联动发展,带动全省经济协调发展,推进合肥市都市圈建设,推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