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会议文件>内容详情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09-30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926日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诸文军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721日,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六安市进行了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99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农业与农村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7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实验动物的免疫接种


    修订草案第九条对动物的强制免疫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实验动物疫病防控的管理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实验动物是科学研究的重要资料,用途特殊,考虑到动物实验效果,对部分实验动物无法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等预防措施。因此,对实验动物的免疫接种作出明确规定,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对必须进行预防接种的实验动物,以及用作生物制品原料实验动物的除外情形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九条第三款)


二、 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的监测与公布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对建立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野生动物疫病等联防联控机制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监测和信息通报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对人畜共患传染病易感人群监测,做好相关疫情信息通报工作,是预防、控制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重要措施,对于准确把握疫情动态,及时消除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隐患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该条增加一款,对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依法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十二条第二款)


三、 关于动物疫情的报告与防控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依据《生物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补充动物疫情防控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发现动物疫情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关防控措施,有利于有效控制疫情传播,提高疫情处置效率和效果,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发现动物疫病及时报告,以及各级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开展群防群控、医疗救治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十三条)


四、关于强化现代信息技术在动物防疫中的运用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在审查意见报告中建议增加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动物防疫水平能力与效率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鼓励、支持大数据、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动物防疫中的应用,有利于增强动物防疫工作的有效性,是必要的。根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审查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鼓励和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动物防疫中的应用,提高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和监管等智能化水平和效率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二十条)


五、关于法律责任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安徽多地实际,对修订草案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对法律责任作如下修改:


一是考虑到我省各地情况差异较大,由各设区的市对违反养犬管理规定行为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较为合适。目前已有七个设区的市出台了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四个设区的市今年正在制定。因此,建议对违反养犬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不作统一规定,删去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


二是动物防疫法仅对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跨省运输动物的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对接收未经指定通道进入本省动物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扩大了动物防疫法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范围,不太合适,建议删去。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