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经2021年9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对此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及早听取了省商务厅有关立法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前参与草案的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征求了部分提出相关意见建议的省人大代表和合肥、芜湖、蚌埠3个片区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向第九十七次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将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高质量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总体要求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投资贸易便利化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高位推进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建设,截至2021年7月底,自贸试验区累计推出38项创新举措,新设立企业8855家、签约入驻项目714个、协议引资额4285.21亿元。
为充分发挥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试验田的先导作用,加快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体制机制障碍,有必要制定促进和保障自贸试验区高标准高质量建设的相关法规,为着力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改革开放新高地,加快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法治支撑。
二、立法的可行性
草案从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的现实需求出发,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为依据,同时借鉴了外省市的立法经验,在体制机制、投资开放与贸易便利、创新驱动发展、金融服务、产业优化升级、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相关建议
(一)关于创新发展及产业升级
草案第四章、第六章规范了创新驱动发展、产业优化升级,但具体条款源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没有充分体现安徽创新特色。建议认真总结我省创新发展和产业升级经验,吸纳《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关于以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先导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等相关法规和政策,研究增加相关内容,既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相衔接,又能凸显安徽特色。
(二)关于相关条款内容和文字表述
草案第七章突出落实中央关于推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中部地区崛起、长江经济带发展等战略要求,以及发挥在建设“一带一路”中的重要节点作用。但草案第三章、第四章的部分条款也涉及上述内容,建议进一步调整合并。另外,建议对草案中相关文字表述进一步规范。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