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
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年9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潘法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月下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相关省直部门、各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合肥市、芜湖市开展立法调研。9月9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委政法委、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9月1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9月1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整合法规章节内容
有的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草案第五章“经费保障”也属于保障的范畴,建议与相关章节整合。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第五章章名删去,相关内容分别并入第一章、第四章(修改稿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二、关于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有的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当进一步完善见义勇为相关工作机制。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见义勇为的确认、奖励和保障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方方面面,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与同级平安建设工作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机制;二是增加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职责(修改稿第六条)。
三、关于规范表彰奖励
有些组成人员和征求意见中有关方面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应当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的意见》《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规定要求,建议对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修改稿第十九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还对见义勇为申报人范围、紧急救助见义勇为负伤人员、见义勇为人员救助资金渠道、见义勇为人员家庭社会救助申请、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来源、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稿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