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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5405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6-10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525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郭再忠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21日,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合肥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2022512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3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7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宣传教育


征求意见时,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议增加有关土地管理宣传教育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土地管理的宣传教育,有利于全社会加深对土地管理制度的认识和了解,提升珍惜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是必要的。据此,建议增加一条,对加强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土地管理方面的公益宣传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五条)


、关于开展地方土地调查


征求意见时,有省直部门提出增加开展地方土地调查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开展地方土地调查予以规范管理,有利于推动土地调查实施工作的科学性、有效性,保障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从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是必要的。据此,建议增加一条,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土地调查,相关方面配合调查,以及土地调查成果运用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十六条)


、关于加强对闲置、荒芜耕地的管理


有的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荒废土地再利用的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对闲置、荒芜耕地的管理,有利于提高耕地利用效率,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增加一条,对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等作出规定。(修改稿第二十八条)


四、关于不对列入省重大项目的建设工程申请先行用地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对列入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建设工程申请先行用地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鉴于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用地规定实行审批制度,国家仅对列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相关建设工程可以申请先行用地作了规定,修订草案该条规定,将范围扩大到列入省级重大项目的建设工程,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相衔接。因此,建议不对列入省级重大项目的建设工程申请先行用地作出规定,删去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内容删减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