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会议议程>内容详情

关于《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5899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6-10

 


关于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


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2525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辛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11月中旬,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书面征求各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赴淮北、宿州、宣城市开展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2022511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步修改。13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在修改中,我们注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委相关决策部署,为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全面对照202112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对修订草案相关规定进行修改,确保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三是按照长三角三省一市开展“促进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立法协同要求,参考202111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对修订草案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充实四是增强系统观念,处理好与《安徽创新型省份建设促进条例》《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我省其他10余件涉及科技领域法规的关系,做好统筹衔接1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完善技术创新内容


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增加推动科技创新、建立企业科研创新的激励机制等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科技进步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修改稿第二条)。二对第十五条第一款作出修改,规定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科研投入、组织科研和成果转化的主体(修改稿第十五条第款)。三是对第十八条作出修改,规定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修改稿第十八条)。四是增加规定促进农业科学技术进步,引领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为农民提供科学技术培训和指导;支持进行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修改稿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五是增加规定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修改稿第三十三条)。


二、关于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环境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有关方面建议,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完善相关激励机制。法制委员会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建设,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管理制度,遵守科学研究活动管理规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内部管理事务方面的自主权(修改稿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二是增加规定落实科学技术人员分类评价制度;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修改稿第三十九条)。三是对第四十二条作出修改,规定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弘扬科学家精神,坚守工匠精神,遵守学术和伦理规范(修改稿第四十条)。


、关于科学仪器与设施共享


有的组成人员和有关方面提出,对长三角区域合作的内容进一步细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参考上海市相关法规,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推动长三角区域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协同机制等,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提供保障(修改稿第四十四条)。二是增加规定推动建设和完善长三角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共享服务平台(修改稿第四十五条)。三是增加规定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为依托,推动长三角区域省市联合实施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修改稿第四十六条)。四是增加规定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科技创新券通用机制(修改稿第四十七条)。五是增加规定将管理单位为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市用户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的情况,纳入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评估范围等(修改稿第四十八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还对相关部门职责、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备案)制度、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修改稿第条、第十四、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删去与有关法规重复的内容(修订草案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对相关表述进行统一,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