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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2772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6-10

 


关于《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


的起草说明


——2022525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省教育厅厅长  赵振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学校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解决学校后顾之忧,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坚持依法治理、立足长效,形成防控学校安全风险的长效机制。省委、省政府将平安校园建设作为基础工程和民生工程放在极端重要位置。近期,省委领导多次作出批示,指出校园安全要探索依法治理和解决路径,要求抓紧推进校园安全立法工作。


二是应对学校安全严峻形势的需要。当前,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和冲击,传统安全、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我省学校安全形势变得更加严峻复杂,学生自杀、溺水、猝死、交通事故导致的非正常死亡时有发生。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相关制度不完善,预防风险、处理事故机制不健全,意识和能力不强等问题,亟需从法规层面加以规范和保障,全面提升学校安全管理的能力水平。


三是回应社会关注和民生关切的需要。学校安全事关学生安危、家庭幸福、社会稳定,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运用法治方式解决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出问题,是回应学生家长、教职员工、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必然要求。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份出台了学校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


二、《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将《条例(草案)》列为初次审议类立法项目。我厅年初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派员提请介入、联合起草,形成送审稿后报送省政府。省司法厅办理后,书面征求了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赴合肥市开展了立法调研,广泛听取了基层政府、部门、各类学校的意见;组织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专家学者参加的预审会。在此基础上,我厅会同省司法厅认真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反复修改送审稿,形成了《条例(草案)》。202255日,省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分为六章,依次为总则、风险防控、安全管理、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54条。


(一)坚持全面防控,突出机制建设。一是规定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第十条)。二是对学校建设规划、选址以及学校建筑标准提出明确要求(第十一条)。三是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第十三条)。四是明确了有关部门在学校风险防控方面的职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五是对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练提出要求(第十七条)。六是强化学校安全教育措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二)坚持系统施治,突出主体责任。一是要求学校应当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构,配备安全保卫人员,保障工作经费(第二十一条)。二是抓住学校安全管理的关键环节,有针对性地加以规范,涵盖人防物防技防、学生心理健康、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各方面,对防范校园欺凌、性侵害性骚扰作出规定(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三是规定了教职工行为规范(第三十八条)。四是规定了家校联系制度,加强学校与家长的沟通(第三十九条)。


(三)坚持妥处善后,突出法治底线。一是明确了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事故处置要求(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二是明确了学校安全事故纠纷的处理路径(第四十三条)。三是规范学校安全事故信息发布(第四十四条)。四是规定了在学校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的禁止性行为(第四十五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