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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2849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6-10

 


关于《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


审查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202255日省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对此项立法工作高度重视。自2017年以来,教科文卫委员会会同省教育厅围绕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学生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工作连续开展立法调研,并根据实际需要适时调整拟规范对象和相关社会关系。今年以来,学校安全立法进入快车道,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广祥先后两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部署推进,委员会会同法工委和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共同做好法规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和沟通协调等工作,在此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向第一百一十三次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学校安全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事关家庭幸福、社会安定、民族振兴。当前,学校安全形势错综复杂,各种不安全因素交织叠加,现行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理机制尚不完善,给学生身心健康、师生生命安全、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带来一定的现实危害和潜在风险。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要求明确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的责任,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党中央、国务院对防范化解学校安全风险作出了统一部署、制定了具体意见,省委就加快校园安全治理的法治建设作出了明确安排。因此,开展学校安全立法,不仅是捍卫校园净土、破解工作难题、回应社会关切的迫切需要,也是提高学校风险防控能力、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更是加快我省教育治理现代化、推进教育强省建设的必要行动。


二、《条例(草案)》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条例(草案)》立足我省实际,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与中央及省委关于加强平安校园建设、做好新时代教育工作的相关文件要求相一致,与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相衔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行性。


三、相关修改建议


鉴于学校安全工作覆盖面广、涉及主体多,建议在安全管理措施的监督落实上进一步加强与省委关于学校安全的工作要求、与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教育督导等地方性法规的有机融合,全面夯实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的四方责任。


(一)从调整对象上看


草案调整对象基本涵盖了各级各类学校,在安全管理措施上对相关学校要求基本一致,建议进一步突出对农村学校、寄宿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安全管理要求。


(二)从具体内容上看


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内容:一是细化学生安全区域制度的管控措施;二是健全校园网络安全的管理措施;三是借鉴《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明确草案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中“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学生”的具体情形,以及学校和学生监护人相应应当采取的措施。


(三)从篇章布局上看


防溺水综合治理工作属于学生人身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建议将草案第四十条从第三章安全管理调入第二章风险防控为宜。


以上报告,请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