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会议议程>内容详情

关于《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6971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09-30

关于《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9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21,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在安徽人大网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征求各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合肥市开展立法调研99日上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司法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91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917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


调研中地方提出,建议增加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相关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顺应信息化时代发展,健全宪法监督制度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统筹本省范围内信息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下级人大按照规定使用,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建议增加一条,对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作出规定。(修改稿第八条)


二、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将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对法规授权有关国家机关就专门事项作出的配套性具体规定,应加强法治监督,保障法规实施,建议将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在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表述为:“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配套性规范性文件”。(修改稿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三、关于审查建议提出的要求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六条中“审查建议一般应当实名提出”的规定不够规范严谨;调研中地方也提出审查建议是否需要实名,建议斟酌。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对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保障宪法法律实施,要求提出人实名非属必要,建议删去相关内容。(修改稿第十七条)


四、关于规范性文件未报备的处理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发现应当报备而未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应如何处理,建议予以明确。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发现上述情况,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报,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增加相关规定。(修改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此外,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稿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