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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4409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3-30

 


关于《安徽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323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潘法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现就《安徽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消防工作承担着防灾减灾、应急救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的重大责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消防工作,就发展新时代消防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对消防工作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提出了新要求。20222月,中央对消防救援队伍改革又作出新部署。修订消防条例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及省委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全力保民生保安全保稳定,确保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社会大局和谐稳定的需要。


二是维护法治统一的需要。为适应国家机构改革的需要,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对消防法进行了修改,调整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单位等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产品监管、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监督检查等内容作出新规定。20214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消防法再次作出修改,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等作出规定。修订我省条例,使其与上位法相衔接,是保持法治统一的需要。


三是推进我省消防工作的需要。《安徽省消防条例》自2010119日实施以来,对推进我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农家乐、民宿等新业态及电动车消防安全问题日益凸显,亟需作出规范。同时,我省在乡镇消防组织、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明确由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牵头负责。20203月,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会同省消防救援总队成立了联合工作专班,明确各阶段的目标任务。20209月,起草小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初稿。20213月,草案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印发省直相关单位和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建议。此后,起草小组赴省内部分市县开展调研,了解我省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听取对修订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并赴江西省学习调研。202111月,在安徽省人大、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消防救援总队官方网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同时,再次书面征求省直20余家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结合省人大常委会消防法和安徽省消防条例执法检查中收集的意见建议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222月,起草小组召开座谈会,当面听取相关单位意见和建议。在多方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小组数易其稿,各有关方面对草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达成共识,相关意见已基本被吸纳。2022315日,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316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九次主任会议决定,将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九章八十八条,包括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部门职责。根据中央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和消防法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公安派出所等部门和单位职责。


(二)深化消防执法改革。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精神,修订草案取消和优化了相关行政审批项目:一是删除原条例第二十三条要求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具备相应资质和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规定。二是删除原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赋予申请人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权。


(三)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修订草案增加“消防安全责任”专章。一是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要求,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对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八条)。二是加强部门协作。要求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信息(第三十七条)。三是压实单位安全责任。修订草案完善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第二十二条),增加规定了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第二十一条)。


(四)对新型业态消防安全管理作出规定。修订草案规定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二十三条)。同时,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农家乐、民宿消防安全标准。


(五)完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修订草案细化了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规定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指定单位管理(第二十五条)。


(六)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一是要求有条件的住宅区统一设置电动车存放和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第二十五条)。二是增加不得“在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的禁止性规定(第五十一条),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


(七)加强消防组织建设。一是根据我省实际,鼓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统筹发挥议事协调作用(第五十二条)。二是根据工作需要和国家相关标准,明确乡镇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的标准(第五十三条)。三是加强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保障(第五十五条)。


(八)创新消防监督管理。一是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第八条)。二是要求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第十四条)。三是将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管理(第七十条)。


(九)强化事故调查和处理。修订草案增设“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专章,明确非生产经营单位火灾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和权限,授权火灾事故调查组织调查火灾事故现场勘验和检查等权力,要求有关单位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修订草案还对部分条款顺序和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修订草案,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