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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信息来源:备案审查处  被阅览数:4389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2-09-30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的决定》已经20229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929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的决定


 


2022928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52号),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废止《安徽省信访条例》(1995111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5121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99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