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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2766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08-04

关于《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21720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  徐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人力资源市场建设重大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人力资源市场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就业优先战略的重要载体,直接关系劳动者合法权益,关系人力资源的流动与配置。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人才发展政策,对人力资源市场提出新的发展方向和具体要求。这些新要求,亟需通过立法贯彻落实。


(二)落实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需要。20186月,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公布施行,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活动规范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必要制定《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将国家对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要求制度化、法制化。


(三)规范和推动我省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力资源市场发展面临一些新问题、新挑战,主要表现为:人力资源市场活力有待提升;长三角区域人力资源服务一体化发展有待推进;人力资源专业队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等,需要立法加以促进。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并向省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改后,书面征求各市、部分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到多地开展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召开立法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管理、法学等领域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研究修改,形成《条例(草案)》。202172,省政府第145次常务会议通过《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74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管理体制。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人力资源市场的培育、规范、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二条)。二是明确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基本原则(第三条)。三是明确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管理体制(第四条至第七条)。


(二)促进人力资源市场培育与发展。一是着眼于促进就业创业和人力资源的流动配置,强化政府培育人力资源市场职责(第八条至第十条)。二是加强与长三角区域人力资源市场的融合,推进长三角人力资源服务一体化发展(第十一条)。三是加强人力资源服务业人才培养,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第九条、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四是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系统,强化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化建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强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一是明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种类和性质(第十七条)。二是明确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建设、服务范围、服务要求、经费保障(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三是明确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和业务备案要求(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四是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办理许可、备案的部门层级,缩短办理时限(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一是明确求职者行为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二是明确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应当遵守的法律义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三是细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六条)。四是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一条)。


此外,《条例(草案)》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七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