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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信息来源:会务处  被阅览数:6890  发布人:安徽人大网  发布日期:2021-09-30

关于《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21926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鲍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720日,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省直管县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黄山市进行了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集中研究。99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建议,对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0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修改二稿),并于917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


修改稿第二十三条对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作了规定。有的组成人员建议明确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的经费来源。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进一步细化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改造要求,明确经费来源,有利于推进既有民用建筑绿色化进程,全面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本条中增加两款,分别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等公共建筑先行纳入改造计划和有关财政预算保障,以及鼓励城镇老旧小区同步实施绿色化改造作出规定(修改二稿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


二、关于鼓励绿色建筑参加绿色建筑奖项评选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对鼓励优秀绿色建筑参加全国创新奖评选作出针对性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鼓励优秀绿色建筑参加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评选,有利于发挥优秀绿色建筑示范带动作用,激励绿色建筑及其技术的健康发展,是必要的。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在修改稿第三十四条增加一款,对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参加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评选作出规定(修改二稿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还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不再一一说明。


修改二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改二稿,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