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一部《少年的你》热映大屏幕,再度将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带入公众视野。
近年来,幼园虐童、中学霸凌事件、高校“校园贷”等社会热点现象成为学生伤害事故问题的新特征。法律该如何更好地保护“少年的你”?今年安徽省两会,安徽省人大代表张红、李长娟带来了关于研究制定《安徽省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议案。
新特征:近年学生伤害事故呈现三大新特征
近些年来,全国中小学伤害事故发生频繁,在安徽省人大代表、合肥市第三十五中学教师李长娟看来,幼园虐童、中学霸凌事件、高校“校园贷”事件占比不断攀高,成为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新特征。“这些新特征隐蔽性强、索证难、发酵快、传播广,由此引发家校矛盾冲突,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
对这个影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问题,安徽省人大代表、合肥师范附属小学校长张红也十分关注。张红介绍,2002年,教育部专门颁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安徽省合肥市、淮南市分别于2008年、2011年制定了《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并已正式施行。但她在调研中发现,随着时代的发展,在实际操作中,相关法规执行的效力和范围存在一定局限性。
论焦点:“谁负责”成争议焦点
课间追跑被摔伤、实验过程被烫伤、楼道打闹被扎伤……李长娟称,面对突如其来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教师及有关当事人应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和经济责任,成为当前面临的一道难题。
李长娟分析,在很多情况下,出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时,校方会认为,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基于教育法对其管理职责的规定,学校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但部分家长认为,学生只要上学,其实就将家长的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李长娟还称,“现实中,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许多学校面对受害学生家长的无理取闹时,不得不答应各种无理要求。”
张红表示,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课间)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要承担责任?学校在何种情形下,应对在校学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她在实际调研中发现,诸如此类的问题上,学校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无法统一。
谈建言: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立法厘清责任
目前,安徽省已启动制定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工作,并先后列入省人大调研论证类项目与立法调研项目,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当前我国的校园伤害事故之所以处理难,难处理,关键在校园伤害事故责任的主体认定存在争议。”张红和李长娟均认为,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也是校方与家长之间消除分歧,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关键。今年,张红、李长娟等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安徽省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原则、职责划分、赔偿原则等问题进行明确。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通过立法厘清责任。”张红建议,《条例》中应涵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制度。“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自行协调、申请行政调解、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来解决事故纠纷。”张红还称,《条例》应建立学校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担机制,把学校的办学风险纳入到保险责任范围,建立保险理赔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学校保险经费保障的难题。李长娟还认为,《条例》中还应对各类伤害事故进行类型化分析,维护教职员工、其他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中安在线记者 吴洋 徐慧冬 刘玉才 张旭)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0500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