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审查结果的报告
——2021年9月29日在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辛生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27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查了《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铜陵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需要修改法规,有利于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预防住宅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必要的;赞成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审查意见。27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决定》审查情况的说明,并于28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法规不相抵触,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予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