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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来源:备案审查处  编发:备案审查处   发布日期: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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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七十四号

 

《安徽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已经20263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2651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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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

 

202632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长江三角洲区域(以下简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更好满足企业和个人办事需求,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优化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业务流程,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牵引,拓展线上线下办事渠道,通过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实现企业和个人就近高效便捷跨省域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三级运作机制,研究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统筹协调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服务领域重大事项。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具体工作,共同制定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督促落实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知识产权、体育、医疗保障、档案管理、人才、新闻出版、地方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

第四条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发布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并根据企业跨地区经营和个人异地办事需求逐步扩大清单事项范围。清单应当明确事项名称、服务方式、责任部门等内容。编制清单应当事先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应当聚焦企业准入准营、招聘用工、纳税缴费、经营发展、工程建设、注销退出和个人出生、教育、就业、置业、出行、就医、救助、养老、身后等领域办事需求。

第五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集约建设长三角政务服务渠道,保障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运行,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域网上办理。

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下服务窗口建设,提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咨询、帮办和代收服务。

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推动线上线下办事渠道融合,在政务服务场所按需开设长三角政务服务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屏幕共享等技术,提供异地帮办、远程办理等服务。

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以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

第六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创新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模式,优化整合办理流程,强化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接续办、集成办、免申办:

(一)对需要跨省域多地办理的迁出迁入、转移接续等政务服务事项,实行申请人在一地申请,多地协同接续办理;

(二)对涉及多个部门、关联性强、办理量大、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跨省域办理事项,逐步实现一次申请,高效集成办理;

(三)对惠企利民政策,依托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建设企业和个人专属服务空间,主动推送跨省域适配政策,推动“免申即享”、“直达快享”。

第七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健全完善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服务标准、规范,明确业务流转程序和具体协同分工。推动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结时限等统一,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不同地域同标准办理。

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按照国家规定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跨省域、跨部门、跨层级互通互认,并扩大其在政务服务领域应用范围。

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推动生产经营和教育、就业、就医等领域服务信息、办理结果的互认共用。

第八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强化长三角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政务数据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相关部门按照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清单和高频办事需求,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清单目录,推动业务数据标准统一,提升政务数据共享效率和供给质量。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依法加强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保障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网络和数据安全,依法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

第九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全稳妥有序推进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在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中的应用,加强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可信知识库建设,强化政务算力支撑,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服务。

第十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多元、高效、便捷的服务途径。

鼓励银行、邮政等单位将政务服务事项接入其自助服务终端等,方便企业和个人就近办理。

第十一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加强与国务院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积极推进政务服务改革先行先试。

第十二条  本省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和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建立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企业和个人意见建议收集、流转、协同研究处理工作机制。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运行效能监测,持续提升服务质效。

第十三条  本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重大政策、地方标准时,涉及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应当加强与上海市、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沟通与协作。

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加强政务服务创新举措的交流互鉴,共同推动先进经验做法在长三角复制推广。

第十四条  本省将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相关工作纳入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

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与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加强定期交流,开展联合培训;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651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

规定(草案)》的说明

——2026326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数据资源局局长  王爱学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26年立法计划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决定”列入初次审议项目。根据沪苏浙皖三省一市协同立法工作安排,文本由上海市政府办公厅牵头起草,苏浙皖三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共同研究讨论修改,达成共识,四方文本基本一致,并将文本名称统一为《**省(市)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草案)》。省数据资源局积极推动将政务服务赋能银行自助终端、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等我省创新举措写入文本;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赴上海、合肥等地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征求并合理吸纳省有关单位、各市、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开展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制发文件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经公平竞争审查,形成《安徽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草案)》,已经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程序向省委报告。本次协同立法系全国范围省级层面政务服务领域首次协同立法。

二、立法必要性

(一)开展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202311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指出,长三角区域要加快完善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循序渐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政策协同、标准趋同。开展“一网通办”协同立法,将助力长三角区域率先形成更高层次改革开放新格局,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注入强劲法治动能。

(二)开展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协同立法,是安徽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安徽跨越赶超的重大战略机遇,推动安徽政务服务全面对接长三角,实现事项同源、标准统一、流程优化、数据共享的等高对接,是营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开展“一网通办”协同立法,有助于安徽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大局,以高水平政务服务协同,为招商引资、产业升级、绿色转型等重点任务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环境。

(三)开展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协同立法,是破解跨省服务痛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长三角政务服务一体化发展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在健全合作推进机制、推动服务规范统一等方面仍有提升空间。开展“一网通办”协同立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举措转化为制度安排,为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体化发展、打造政务服务跨省通办最佳体验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三、主要内容

《规定(草案)》不分章节,共15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健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一是依托长三角区域合作三级运作机制,协调推进重大政务服务事项。三省一市政务服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一网通办”具体工作(第三条)。二是明确本省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重大政策、地方标准时,涉及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的,应当加强与沪苏浙的沟通与协作(第十三条)。

(二)构建“一网通办”服务框架体系。一是建立事项清单动态管理机制,联合制定发布“一网通办”事项年度清单并动态更新(第四条);二是畅通线上线下服务渠道,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线上平台、线下专窗和远程虚拟窗口建设(第五条);三是创新服务模式,推动异地事项“接续办”、关联事项“集成办”、惠企利民政策“免申办”(第六条);四是推进标准统一与业务衔接,加快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同标准办理,深化电子证照、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等互通互认(第七条)。

(三)夯实数据共享与安全基础。一是优化整合办理流程,强化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和数据共享(第六条);二是完善长三角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协调机制,建立政务数据共享清单目录,依法加强政务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第八条)。

(四)强化先行先试和创新引领。一是加强与国务院政务服务主管部门以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沟通,承担政务服务改革先行先试任务(第十一条);二是安全稳妥有序推动“人工智能+政务服务”,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智能引导、智能预填、智能帮办等便利化服务(第九条);三是明确三省一市加强政务服务创新举措的交流互鉴(第十三条)。

(五)完善评价监测和保障机制。一是依托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和12345便民热线建立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收集、流转工作机制。加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运行效能监测,持续提升服务质效(第十二条)。二是将相关工作纳入省政府重点工作,通过建立定期交流、联合培训和专家咨询工作机制,加强能力建设(第十四条)。

以上说明连同规定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安徽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632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省人大常委会

本次协同立法,自2025年下半年开始,上海方面牵头,苏浙皖三省共同参与联合起草。前期,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数据资源局等,与沪苏浙有关单位多次法规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共同修改326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深化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开展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协同立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对于有效破解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省司法厅、省数据资源局,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意见结合上海市再次牵头组织修改的法规草文本,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法制委员会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修改情况的说明,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327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法规名称

上海市牵头组织修改完善法规草文本,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及有关方面共同研究提出,将法规名称中的“深化”修改为“促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按照三省一市共同商定的意见对法规名称进行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本次立法是首次就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开展协同立法,法规名称用“促进”比“深化”更加精准。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建议将法规名称修改为“安徽省促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规定并对草案中有关表述作相应修改。

、关于公布服务渠道及办事指南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意见提出,建议增加公布“一网通办”服务渠道及办事指南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公布“一网通办”服务渠道及办事指南,有利于规范相关政务服务事项,方便企业和个人办事,优化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营商环境。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意见,建议在草案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表述为:“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线上、线下服务渠道以及办事指南,方便企业和个人查询。”(表决稿第条第款)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对草案中有关部门名称的表述作了修改,对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予以明确。同时,本着协同立法法规文本保持基本一原则,与沪苏浙的最新文本相对照,还对草案作了其他文字修改。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深入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三省一市开展协同立法,以法治方式推进长三角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助力长三角营商环境建设,是十分必要的。表决稿符合我省实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比较成熟,且长三角三省一市对此已形成共识,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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