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8月,安徽省召开了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安徽正式建立。从1957年下半年开展反右派斗争至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前的9年多时间内,人大工作受到“左”的影响,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到很大干扰,人民代表大会难以按期召开会议和进行换届选举。“文化大革命”期间,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人民代表大会停止活动,直到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之后,人民代表大会才得到恢复,于1978年1月召开了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现在是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23年1月召开。目前共有代表721名,由16个设区的市分别组成代表团,驻皖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共组成17个代表团。安徽省出席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代表为111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设九个专门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是安徽省地方最高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3.审查和批准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安徽省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4.讨论、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5.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6.选举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
7.选举省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8.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9.有权罢免省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10.听取和审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1.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3.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5.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6.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17.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介
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根据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有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规定,于1979年12月31日选举产生了安徽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是2023年1月由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
安徽省人大常委会设四个综合办事工作机构: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设八个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民族宗教侨务工作委员会(外事工作委员会)、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3.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4.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讨论、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6.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7.监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8.监督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9.监督省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10.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11.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12.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3.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4.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5.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16.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7.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18.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19.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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