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的决议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查了《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蚌埠市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条例
(2025年12月10日蚌埠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5年12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能传感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升自主可控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建设国内外有重要影响力的产业集聚地,发展壮大新质生产力,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智能传感产业体系建设、科技创新、场景拓展、服务保障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智能传感产业,主要包括智能传感器的设计、制造、应用和相关的核心材料、装备、服务等全链条产业,以及与智能传感产业融合发展的传统传感产业。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动态调整。
第三条 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创新驱动、应用牵引、产业协同、集聚发展的原则,实行全链条全域一体化推进。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智能传感产业作为持续发展的重点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机制,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总体部署,根据辖区内产业基础,明确产业发展重点方向,协同推进产业发展。
蚌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蚌埠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本区域内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部门负责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推进和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营商环境、招商和对外合作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县(区)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县(区)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织编制智能传感产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建立实施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围绕智能传感产业链上下游,发挥晶圆制造等带动作用,实施精准招商、产业链招商,促进延链、补链、强链,打造材料装备、研发设计、晶圆制造、封装测试、器件模组、终端应用、检验检测、系统集成等全产业链体系。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挥龙头企业引领作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和产业融合发展,推动智能传感产业在消费电子、汽车电子、医疗电子、工业制造等领域集成应用。
支持和鼓励中国传感谷发挥智能传感产业集聚区和未来产业先导区作用,探索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完善产业生态,打造产业创新发展的核心引擎和集群发展的特色园区。
建立、完善智能传感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企业成长、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企业壮大、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跃升、单项冠军企业和产业链链主企业领航,培育发展先进智能传感产业集群。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设或者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建设智能传感领域共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等研发平台,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孵化载体等成果转化平台,封装测试、检验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研发服务和生产性服务。
探索建设基于电子设计自动化技术的软件共享设计平台、感知融合技术研究平台和感知能力测试中心等,进一步集聚市场资源。
第十条 支持和鼓励各类创新主体围绕多模态感知、异构集成等前沿技术和国产化替代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承担和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突破芯片、器件、模组等技术瓶颈,主导或者参与智能传感产业相关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引领产业发展。
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
第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科技部门应当建立智能传感产业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推动相关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支持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在本市转化。
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离岗创业、在职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等方式,从事智能传感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发挥科技大市场等科技创新综合服务平台和成果转化专业服务机构作用,为智能传感领域创新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
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智能传感产业引才、育才、留才、用才等保障和激励制度,支持和鼓励引进智能传感产业高层次人才,健全应用型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产业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智能传感产业应用场景培育、发现、实施和示范性场景推广,在智慧农业、智能制造、现代服务、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领域定期集中发布场景机会清单。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智能传感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等优质产品培育、推荐认证和示范应用推广机制,推行政府首购首用,引导各行业采购使用。
搭建产业链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企业间沟通交流渠道,定期征集和发布企业需求,加强产业链上下游配套。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战略咨询委员会,为智能传感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措施制定、关键技术攻关、重大项目推进、国内外产业资源对接等重大战略、重大决策提供专业支持。
第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多元化资金支持体系,建立稳定的智能传感产业财政扶持机制,加大国有资本投入并建立健全适应产业发展的评价考核监管制度。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规定设立符合智能传感产业发展需要的主题母基金,鼓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设立子基金和专项基金。
引导各类基金和社会资本支持智能传感产业发展,完善产业发展基金支撑体系。鼓励和引导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提供相应融资产品。支持智能传感企业上市融资和开展国内外并购。
第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在项目审批备案、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依法保障智能传感产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定期举办智能传感产业大会,发布产业发展报告,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发展大会品牌。建立中国传感谷专业门户网站,加强智能传感领域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提升中国传感谷的知名度、影响力。
支持、鼓励智能传感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和宣传,参与国内外展览、展会等活动,推动产业合作和技术交流,支持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第十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支持的智能传感产业发展有关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培育发展智能传感产业过程中,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取得预期成果或者效益,符合以下条件的,免于追究或者减轻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一)决策和实施程序符合规定;
(二)个人和单位没有谋取私利;
(三)未与其他个人和单位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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