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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足实践 彰显特色
推动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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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9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1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档案工作存史资政育人,是一项利国利民、惠及千秋万代的崇高事业。要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档案法,推动档案事业创新发展,特别是要把蕴含党的初心使命的红色档案保管好、利用好,把新时代党领导人民推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历史记录好、留存好,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人民群众。19879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967月、201611月先后进行了两次修正。20206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修订,从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监督等各环节健全完善了档案管理制度,强化机构和组织的档案管理责任,优化档案的开放和利用条件,鼓励档案数字化和资源共享。20231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推进落实《档案法》各项规定,进一步优化档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档案资源齐全收集、安全保管及有效利用的制度措施。

        199711月通过的《安徽省档案条例》,虽历经2004年、2010年、2017年三次修正,但主要内容已经与上位法规定不相一致,一些内容不能满足档案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为做好与上位法的衔接,推动我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有必要在《条例》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档案局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省司法厅,认真开展起草工作,广泛征求、认真研究吸收各方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送审稿,并报经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2025627日,省政府将《办法(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人大常委会于20257月上旬、9月中旬进行了两次审议。期间,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采取多种方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多次修改完善。202591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不设章节,共三十五条。在制定中注重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二是体现安徽特色,对红色档案、安徽“五大文化”档案、“三地一区”档案等的收集、保护、开发利用作了明确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践需要,回应人民群众期待,重点围绕档案形成主体逐渐多元化、档案信息化建设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利用档案的需求越来越高等问题,对档案管理的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主要内容如下:

    (一)落实党管档案原则。规定档案工作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健全体制机制,优化力量配备(第三条)。

    (二)完善档案工作责任体系。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档案工作中的职责(第三条);二是分层次规定了省档案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责任(第四条、第五条);三是细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档案工作责任(第六条、第七条)。

    (三)固化经验成果。将设立联合档案室,加强红色档案、“三地一区”档案、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安徽“五大文化”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等管理的实践经验做法予以总结提炼(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

    (四)突出档案开发利用。一是建立馆藏档案开放审核协同机制(第二十四条);二是明确国家档案馆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推动建立重特大事件档案服务快速响应机制和绿色通道(第二十六条);三是加大对馆藏档案的保护开发力度,促进档案文化传承与发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五)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一是鼓励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进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第十条、第二十九条);二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档案数字资源进行收集、整理、长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加强数字档案馆(室)建设(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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