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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地下水源 固民生之本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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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9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1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一)制定条例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水是生命之源,确保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是重大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要打好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组合拳”,逐步解决长期积累的地下水管理相关问题。制定条例是贯彻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推动实现“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目标的重要举措。

(二)制定条例是落实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的实际行动。2021121日,国务院《地下水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其中部分原则性规定有待通过地方立法加以细化。此后,国家相关部委出台一系列规范水资源管理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条例,规范地下水管理,是落实国务院地下水管理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地下水管理制度保障体系的具体措施。

(三)制定条例是加强我省地下水管理现实需要我省地下水开采主要集中于皖北地区。由于地表水难以满足生产生活用水需求,部分城市供水水源长期过度依赖地下水,导致地下水超采、污染等问题较为突出。不仅会降低地下水系统的调蓄能力影响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和水生态环境,而且会增加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风险。地下水更新缓慢,一旦出现超采、水质下降等问题,短时期内难以恢复。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理顺地下水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之间的关系,是全面落实省委提出的地下水治理目标任务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保护地下水资源的现实需要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条例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2025625日,省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条例79月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期间,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安徽人大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书面征求省直有关部门、设区的市及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部分设区的市、县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多次召开研究修改会议,反复推敲完善,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围绕进一步全面深化水利改革立足我省实际认真总结地下水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为我省地下水系统治理、科学保护和高效利用提供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条例共计3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关于明确地下水的管理体制

为明确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厘清部门职责,强化地下水管理工作,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地下水管理的基本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地下水管理重大事项,并采取涵养水源、控制开采、超采治理、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三是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管理相关工作。

二、关于加强规划管理

为科学制定和保障发挥地下水保护利用、污染防治等规划的统筹引领作用,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二是明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中三个具体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牵头部门。三明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是依法编制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的根据明确各类专项规划编制中,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

三、关于节约保护与开发利用

为维护地下水水位和水质,保障地下水安全和可持续利用,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地下水利用单位和个人的节约、保护与污染防治责任。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宣传教育责任,鼓励支持科研推广应用。三是明确新闻媒体开展地下水节约和保护公益宣传的责任。明确省级相关部门编制全省地下水储备方案,对地下水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五是明确市县级有关部门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相关规定,以及动用地下水储备的办理程序和所遵循的原则。六是明确地下水“双控”指标(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和年度取水计划的制定要求,以及确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的标准和依据。七是明确取水许可相关规定。八是明确支持、引导、规范开展多种形式的地下水水权交易,鼓励为地下水水权交易提供融资支持。九是明确地下水可依法开发利用的情形。十是明确地下水开发利用实行优水优用的具。十一是明确引水工程受水区按照规定推进地下水水源置换相关规定。十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地下水补给责任,以及城乡建设和城市更新、河流湖泊整治中的水源涵养要求。

四、关于超采治理和污染防治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地面沉降、防治污染保障城乡用水安全,逐步恢复地下水生态功能,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由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以及划定的报批和调整程序。二是明确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的管理要求。三是明确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报批以及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监督,开展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效果评估相关规定。四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下水超采区的节水管理责任,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鼓励通过多种措施适度压减农业取用地下水。五是明确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分级管理体系,对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治理等进行差别化管理。六是明确用水单位污染防治责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要求。七是明确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八是明确对污染防治特殊区域(“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

五、关于加强监督管理

    为凝聚社会监督合力,压实相关部门监管职责,保障地下水保护利用各项规定的有效实施,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加强舆论监督。二是明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地下水保护利用和污染防治等规划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依法向社会公布。三是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完善地下水监督管理协作配合机制,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并根据需要完善地下水监测工作体系。四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分类登记、动态管理机制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实施封井或回填的要求。五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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