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六十一号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已经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9月18日
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工作条例
(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执法检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对重点问题开展专题调查研究。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本级的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是指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负有执法责任的组织和单位。
第五条 执法检查应当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由主任会议通过,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需要,主任会议可以对执法检查项目进行部分调整。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根据需要,执法检查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专业人员参加工作,也可以吸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工作。
第七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
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
第八条 执法检查开始前,执法检查组应当制定检查方案,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听取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相关工作情况的汇报。
第九条 执法检查可以采取法律法规知识考查、听取执法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检查、暗访、抽查、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网上征求意见和调阅有关档案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当按照执法检查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报告有关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可以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举报。对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执法检查组举报。
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成有关机关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内容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的评价;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责任的意见;对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的建议等。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及执法检查报告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跟踪检查,也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提出质询;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组成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调查委员会调查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涉法涉诉问题,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拒不接受检查、不提供真实情况或者对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决议、决定拒不办理或者无故拖延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可以依法予以撤职。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工作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紧紧围绕执法检查主题,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安排调查研究内容,力求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工作应当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有关要求,厉行勤俭节约,坚持轻车简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执法检查组成员应当严格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具体执法司法案件、牟取私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组织执法检查的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常务委员会反映执法检查组成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常务委员会应当查明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工作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调查研究,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执法检查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有关机构根据年度执法检查项目,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计划,组织新闻媒体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15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卢成府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执法检查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重要方式和经常性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于1997年在全国率先制定《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修订。条例施行以来,在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增强执法检查实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监督工作,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进行顶层设计,对人大监督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2024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监督法,进一步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对执法检查的程序、方式,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等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为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实施新修改的监督法,充分发挥执法检查在监督权力依法行使、推进法治安徽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过程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法工委及时启动条例的修订准备工作,一是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研究新修改的监督法、地方组织法等法律。二是成立工作专班,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深入研究有关理论问题,梳理总结实践经验。三是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向省人大常委会各机构、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各设区的市和有关县级人大常委会、各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修改意见,并在宿州市召开北片区座谈会,就有关问题进行专门研讨。在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9月10日,法工委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22条,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完善执法检查方式方法。依据监督法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一是增加规定联动执法检查和区域协同执法检查两种执法检查方式:上级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与下级人大常委会联动开展执法检查。有关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开展执法检查(修订草案第八条)。二是增加“实地检查、暗访、问卷调查、第三方评估”等执法检查方法,以便“深入了解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的真实情况,广泛听取意见”(修订草案第十条)。
(二)进一步明确执法检查程序。根据监督法相关规定,明确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一府一委两院”对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三)强化执法检查工作规范。本次修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一是明确执法检查工作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准确全面深入了解情况(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二是就作风建设作出规定,明确执法检查工作应当厉行勤俭节约、轻车简从,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修订草案第十九条)。三是为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对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执法检查的科学性和实效性作出规定(修订草案第二十条)。
此外,根据监督法相关规定,在执法检查的内容中增加“相关法律制度”,在执法检查的对象中增加“监察委员会”,明确“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项目由主任会议通过,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工作条例(修订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9月18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诸文军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月15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6日下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7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建议修订草案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增加“地方性法规或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相关内容;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中的执法检查范围应当统一;修订草案中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均修改为“法律、法规或者相关法律制度”实施情况检查。法制委员会认真研究认为,修订草案第五条关于“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规定,是地方组织法赋予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也是本条例的立法目的,建议对修订草案第一条据此进行修改,相应地删去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表决稿第一条)。鉴于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涵盖了相关法律制度实施主管机关,修订草案中凡涉及主管机关相关表述的,建议不再增加“相关法律制度”。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对执法检查前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科学合理安排调查研究内容,执法检查组成员廉洁自律等方面内容作了修改完善,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条例》,对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检查水平、增强执法检查实效,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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