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四十九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5月19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3年6月15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5月14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在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议题,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并于会议召开七日前,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并可以召开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出席会议的,在会议举行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向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履行请假手续。会议期间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向秘书长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
(三)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人。
常务委员会可以邀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有关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负责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设立旁听席。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依照《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申请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网络视频等方式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五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授权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由有关国家机关就议案涉及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或者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有关议案的建议。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和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将会议有关材料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提案人、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供参阅资料。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提交提请机关正职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报告。提请任职的,须附有提请机关拟任职务人员的简历、现实表现、法律知识考试和民主推荐、公示情况等。提请免职的,须有免职理由。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撤职案,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拟撤销职务的说明。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关于议案的说明。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也可以由联组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需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研究。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提出的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采取《审议意见书》等形式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需要作出答复的,有关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对受监督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的监督意见,可以采取《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交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处理结果。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报告,可以就有关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法规案,听取审议报告,实施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开展专题询问,主任会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质询案、免职案和撤职案,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以延长五分钟。再次发言的,不超过五分钟。
第二十九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
如果电子表决系统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表决时,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任免名单,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在《安徽日报》上公布,并及时在《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安徽人大网上刊载。
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报请批准的机关公布。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5年7月1日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5月12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吴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的必要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省人大常委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是2003年6月1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制定的,分别于2008年、2017年进行修订。议事规则制定以来,对提高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质量和效率,保障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一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人大工作决策部署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重要指示,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为加强人大自身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党的二十大、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议事规则。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完善,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推动中央重大决策和省委部署要求落地落实、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必然要求。
二是贯彻实施国家法律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对选举法、地方组织法等重要法律进行了修改。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议事制度和程序。为保持与上位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需要对议事规则进行修改。
三是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实际需要。近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履职过程中探索积累形成了一些创新实践和经验做法,需要及时总结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高常委会议事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二、修订过程
按照立法工作安排,法工委于2025年1月启动修改工作,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开展专题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3月形成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专门征求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的意见;书面征求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各市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通过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深入研究、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并于5月8日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本次会议。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共36条,相比现行议事规则,实质性修改12条,新增3条,删除8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充实总则内容。根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举行会议、开展工作”(修订草案第二条);二是规定“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修订草案第三条);三是规定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修订草案第四条);四是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期、议程和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修订草案第五条)。
(二)细化会议召开相关规定。根据我省实践,增加以下内容:一是规定常务委员会“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修订草案第六条);二是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修订草案第六条、第七条);三是规定会前请假向“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履行手续(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四是适应监察体制改革的需要,在会议列席人员中增加“省监察委员会负责人”“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组长”;为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直通车”作用,在列席人员中增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负责人”(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五是为适应数字时代的发展,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会议文件资料电子化、网络视频等方式为相关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修订草案第十五条)。
(三)完善发言和表决内容。为完善表决程序,根据我省实践,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如果电子表决系统发生故障,对人事任免案的表决改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其他事项的表决改用举手表决方式”(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二是在会议通过文件的公开渠道中增加“安徽人大网”(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
此外,鉴于监督法和我省立法条例、监督条例、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及满意度测评办法、专题询问办法、关于加强经济工作监督的决定等相关法规对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专题询问、实施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审议法规案等内容已有相关规定,修订草案不作重复规定,因此删除“第四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增加一条指引性规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实施财政经济工作监督、开展专题询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删除法规案报送时限要求的规定。同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5月14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吴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5月12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1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于13日下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列席人员规定不一致,建议斟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要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常务委员会列席人员的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用分项列举的方式对列席会议人员进行明确:一是对标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规定省人民政府、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二是根据实际做法,将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纳入列席人员范围;三是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表决稿第十二条)。
二、关于提高常务委员会议事质量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应围绕提高常务委员会审议质量和效率作出相应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五日前,将会议有关材料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表决稿第十八条)。二是规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表决稿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三、关于表决方式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第三十三条对表决方式的表述逻辑关系不够清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按表决器。如果电子表决系统发生故障,改用举手表决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表决稿第三十条)。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意见,还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履职提供便利和服务(表决稿第十四条)等作了修改,将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关于指引性规定进行合并表述(表决稿第二十六条),并作了部分文字修改和条序调整。
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人大工作决策部署,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证其依法行使职权,修改《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是十分必要的。经过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修改后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不相抵触,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基本吸收,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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