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六十七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1月28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5年11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有效实施,主动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法治需要,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作出修改,废止《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等6件地方性法规。
一、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修改为“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二)在第十四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应当”后面增加“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
(三)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的“作出行政裁决”修改为“裁定”。
(五)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应当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三十日内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
(六)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悬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将第六十一条中的“三千元”修改为“二千元”。
(八)将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的“五千元”修改为“三千元”。
二、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中的“内务司法”修改为“监察和司法”。
(二)将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履行职务中的执法情况”修改为“依法履职、勤政廉政情况”,将第四项修改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情况”。
(三)将第七条、第十二条中的“受理”修改为“收到”,将第十一条中的“受理”修改为“处理”。
(四)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司法工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作出决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决议执行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执行决议情况、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组织开展跟踪监督。”
(五)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六)将第十二条第一项修改为:“转交本级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反馈处理情况”,将第二项修改为:“经监察和司法工作机构集体研究,转交本级司法机关处理,有关司法机关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告知处理结果”。
三、废止《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2011年6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废止《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1998年12月22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五、废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1993年11月10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1月2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5月2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5年6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8月24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六、废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七、废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八、废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1994年7月1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5年11月26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卢成府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民营经济促进法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关于抓紧开展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地方性法规修改、废止工作等统一部署,适应我省高质量发展需要,法工委会同城建环资工委、财经工委、监司工委启动了清理工作,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8件法规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省政府办公厅、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以及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监司工委、芜湖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有关单位意见,拟订了草案。11月20日,法工委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一、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于2022年3月进行了第4次修订,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培训业务等情形的行政许可等规定作了修改。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建议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一是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改为备案。二是将第五十一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证改为备案。三是降低部分危害后果较低的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将第六十一条“一千元至三千元”调整为“一千元至二千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五千元至一万元”调整为“三千元至一万元”。
二、关于修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
2024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我省监督条例相继作出修改,《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处理也作出了规范。此外,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决策部署,我省各级人大协助常务委员会开展监督司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已更改。为维护法制统一,适应机构改革需要,建议对《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一是将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中的“内务司法”修改为“监察和司法”。二是将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履行职务中的执法情况”修改为“依法履职、勤政廉政情况”,将第四项修改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情况”。三是根据信访相关法规和现行体制,将第七条、第十二条中的“受理”修改为“收到”,将第十一条中的“受理”修改为“处理”;删去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关于涉法涉诉问题相关途径的规定;删去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中关于转交下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处理的相关内容。四是根据《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对第九条第二款进行修改。
三、关于废止《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
2010年1月,国务院正式批复《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为贯彻实施《规划》,切实解决示范区建设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省人大常委会按照省委部署,于2011年6月出台《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22年,国家长三角办致函安徽省政府,转送《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咨询评估报告》,指出《规划》已于2020年执行到期,制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已基本完成,其主要内容已被其他相关发展规划替代,因此,《条例》制定的依据已不复存在,失去了施行的基础条件,建议废止该《条例》。
四、关于废止《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1998年出台的《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与国务院2019年修订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存在管理主体、处罚标准等多方面不一致情形。鉴于《安徽省低空经济促进条例》已列入2025年立法计划调研论证类项目,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可以在此项立法中予以规范,建议废止《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五、关于废止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的“一条例、三办法”
“一条例、三办法”包括《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均为上世纪90年代制定,虽然曾进行过部分修改,但已年代久远,其中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对外资企业可以减免所得税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不一致;《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备案制度的规定与《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不一致等。考虑到《安徽省开发区条例》的内容已基本涵盖“一条例、三办法”目前尚可施行的内容,并且芜湖市具有地方立法权,有权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当地开发区相关地方性法规。因此,建议废止“一条例、三办法”。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5年11月27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 郭再忠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1月26日上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比较成熟,总体表示赞成,建议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省交通运输厅、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27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研究情况的说明,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表决稿)》(以下简称表决稿),并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若干规定》,废止《安徽省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发展条例》《安徽省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有效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推动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形成的表决稿符合本省实际,与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比较成熟,建议常委会本次会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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