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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来源:法规二处  编发:法规二处   发布日期:2025-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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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5616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节约机关运行成本,促进机关高效有序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运行保障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关运行保障,是指对机关运行所需资产、经费、服务、能源等资源要素进行统筹配置,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的保障支撑活动。

第四条  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依法、绿色、集约、公开、安全的原则,构建集中统一、权责明晰、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机关运行保障体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级政府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统一管理,健全保障机制,统筹保障资源,促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指导下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职责。

各级机关应当执行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和标准,承担本机关运行保障职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标准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机关运行保障信息平台,推动数据融合共享,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数字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参与机制,推进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社会化。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地区其他省市在机关运行保障领域的合作交流,构建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政策共研、平台共用、标准共建、信息共享等合作机制,探索公务出行、资源节约、人才交流等领域的合作,为区域协同发展提供服务保障。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资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机关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负责本机关资产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维护,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机关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统筹考虑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需要,有序安排土地供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处置实行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人员编制、业务需要等,编制本级机关办公用房配置保障规划,优化办公用房布局,完善配套附属设施。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核定办公用房面积,配置办公用房,推进办公用房集约节约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核发机关办公用房使用凭证。使用凭证可以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办公用房维修项目施工许可申请等。

各级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办公用房配置、使用等相关标准,不得超标准配置、使用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办公用房使用安全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组织办公用房安全检查,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

各级机关是办公用房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办公用房闲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等方式统一处置利用,并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推行公务用车集中使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

各级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对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实行单车核算和公示,提高运行效益和保障效率。严格落实卫星定位系统安装、标识管理、定点停放、节假日封存等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推行与资产节约集约使用相适应的公物仓管理制度,将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以及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等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机关运行的基本需求,结合实际制定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参考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组织制定本级机关运行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

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本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列入预算草案,并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各级机关应当根据本机关运行保障资源配置现状,提出下一年度机关运行保障需求,对新增资产配置、办公用房和公务用车维修等进行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统一组织实施的机关用地规划利用、办公用房配置及维修、公务用车配备及更新、公务接待、集中办公区物业服务、公共机构节能等机关运行保障事项,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统计部门的指导下,执行国家规定的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机关运行成本统计、分析、评价等工作,并加强结果应用。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服务资源,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机关服务的集约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国内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明确接待范围,制定接待标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推行公务用车统一调度使用,提升公务用车使用效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拓展公务用车信息平台功能,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区域公务出行服务保障机制。

跨区域公务出行除特殊情况外应当乘用公共交通工具,通过公务用车信息平台申请使用目的地公务用车或者租用目的地定点租赁公司车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进本级机关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对实行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的机关统一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推动服务保障资源共享共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加强本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协调机制,完善重点部位安全保卫技术防范设施,按照岗位需求合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

各级机关应当履行内部安全保卫主体责任,保障机关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应急保障机制,指导有关机关制定应急保障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保障机关正常运行。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在保障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推进机关公共设施便民利用。

 

第五章  资源节约

 

第二十八条  各级机关应当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低碳、简约适度的工作方式,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应当推行机关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定本级机关的能源消耗定额。各级机关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资源。

第三十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用能管理,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鼓励各级机关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  各级机关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及更新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特别用途等因素外,应当购置新能源汽车。

第三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以及再生产品,带头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第三十三条  各级机关应当加强会议、培训、接待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反食品浪费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机关运行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各级机关应当依法公开机关运行保障有关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的说明

——2025512日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  高镇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和推进长三角制度建设协同发展的客观需要。2022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强调要更好服务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202211月,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机关事务法治化创新试点的通知》(国管办发﹝202227号),决定在安徽、浙江等11个省市开展以机关运行保障地方立法为重点的法治化创新试点。在长三角地区,上海已率先于20229月出台《上海市机关运行保障条例》,浙江于202311月公布《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我省亟需制定《条例》,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推进长三角机关运行保障制度建设协同发展。

二是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涉及资产、经费、资源、服务等多个方面,在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控制机关运行成本、提升施政效能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照《机关事务工作“十四五”规划》关于推进集中统一管理、落实过紧日子、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的工作要求,我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需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推进集约节约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保障水平,因此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规范,铸牢机关运行法治保障。

二、制定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管局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管局,赴宣城、合肥等地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召开立法协调会,对分歧意见进行研究协调;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专家学者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2025416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部门职责。规定本条例适用范围是本省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运行保障工作(第二条);规定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标准体系,完善机关运行保障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机关运行保障社会参与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机关运行保障相关职责(第六条至第七条)。

(二)促进能源资源节约。要求各级机关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第二十八条);推行机关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推广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各级机关应当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产品以及再生产品,加强公务活动用餐管理,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以及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第十六条)。

(三)提升服务保障水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和节约使用服务资源,确定服务项目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机关服务的集约化管理(第二十一条);对国内公务接待实行集中管理,明确接待范围,制定接待标准(第二十二条);推行公务用车统一调度使用,建立健全跨区域公务出行服务保障机制(第二十三条);推进本级机关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并加强集中办公区的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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