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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征求《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

来源:法规二处  编发:法规二处   发布日期:2025-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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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510月27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组织

第六章  体育产业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体育事业,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育中华体育文化,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全民健身战略,优先发展青少年和学校体育,促进竞技体育、群众体育、体育产业、体育文化高质量发展,推进体育强省建设。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体育发展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关体育工作。

第五条  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全民健身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建设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开展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健全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促进城乡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资源均衡布局。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定期组织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与科学健身、运动康复相关的特色门诊,提供科学健身指导、评估诊疗、运动干预等服务。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以体育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组织、指导公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编创、推广科学文明、简便易行的体育健身方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提供设施、经费、时间等必要条件,保障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

鼓励工会每年组织各类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体育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社区体育组织建设,完善社区体育设施。

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组织居民开展社区全民健身活动。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开展与农村生产劳动和文化生活相适应的全民健身活动。

 

第三章  青少年和学校体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落实国家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加强对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学校应当坚持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推动青少年文化学习和体育锻炼协调发展,帮助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帮助学生掌握一至两项运动技能。

幼儿园应当为学前儿童提供适宜的室内外活动场地、体育器材等,开展符合学前儿童特点的体育活动,保证学前儿童室外活动时间、效果和质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校际优质体育课程、师资、场地等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向学校开放使用。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全校性体育运动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田径、游泳等基础项目,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球类项目,趣味体育项目以及学校体育特色项目,引导学生广泛参与。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每两年举办一次本地区学生(青年)运动会,合理设置竞赛项目。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体育、卫生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评估和结果应用。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建立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将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作为教育教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足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待遇。学校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设置专(兼)职体育教练员岗位。

学校优先聘用符合相关条件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从事学校体育教学、训练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配置和管理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保障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竞赛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和家庭应当共同做好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运动伤害风险防控。

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设施、资金、人员等方面对体育运动学校予以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运动学校的文化教育纳入管理范围。体育运动学校应当突出体育运动专业特色,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规范青少年校外体育培训及相关赛事活动,促进校外体育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一条  健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优化竞技体育项目布局,增强竞技体育综合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体育传统特色学校、各级体育运动学校、省优秀运动队为重点的竞技体育人才发现、培养、锻造体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推动足球、篮球、排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等运动项目职业化发展,建设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开展体育俱乐部联赛。

第二十四条  鼓励、支持体育训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加快体育装备、训练器材和科研仪器等更新迭代,提升科学训练水平,建设智能化科学训练基地。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运动员完成义务教育。未完成义务教育的运动员可以在其体育训练单位所在地就近入学,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接收并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为退役运动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练员、裁判员的培训、管理,建立执业档案,加强专业能力培训和考核。

 

第五章  体育组织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民政等部门完善体育组织的相关标准、运行规范,健全体育组织综合评价机制,促进体育组织规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保障体育组织发展。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体育总会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推进体育总会建设向乡镇、街道延伸。

体育总会应当加强对体育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发挥枢纽作用,共同促进体育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健全内部治理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依照章程做好相应项目的普及与提高,推行和完善相应项目技术规范、竞赛规则、团体标准,规范体育赛事活动,开展从业人员能力培训,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落实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促进体育与健康、文化、旅游、养老、科技、农业等融合发展。

第三十二条  鼓励、支持发展山地户外、水上、冰雪、航空、自行车、汽车自驾运动等以本省资源禀赋为依托的户外运动项目和体育赛事,推动具有区域特色的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策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体育产业发展。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全民健身、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开发体育产品、开展体育项目经营、组建职业俱乐部、开发赛事资源等方式,投资体育产业。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提供符合国家金融监管要求的金融产品,服务体育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落实体育消费促进政策,拓展和引导体育健身、体育赛事、体育旅游等领域消费,丰富体育市场供给,促进体育消费扩容升级。

 

第七章  保障条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体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投入机制。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自筹资金发展体育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向体育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体育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体育事业,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增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建设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步道、室内健身中心等健身设施。

第三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环保、体育等标准和规范,并按照要求配置无障碍和公共场所母婴设施。

第三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同步规划、设计、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设施,并同步验收和投入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配置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不同群体的健身需求。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体育设施,在不影响教学秩序、工作秩序的前提下,向社会开放。

政府兴建的不需要提供专门服务的公共体育设施,免费向社会开放。

实行有偿使用的公共体育设施,在收费上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给予优惠。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碍其正常使用。经批准拆除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先行择地重建。

公众在使用公共体育设施时,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爱护公共体育设施。

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维护管理责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体育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运动员、教练员、科医人员培养体系和奖励政策。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体育赛事、体育市场等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商务、药品监管、交通运输、海关、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兴奋剂问题实施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体育活动参与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未依法履行相关管理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915日在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体育局局长  单强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就《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制定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体育是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重要途径,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展示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平台”。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加快建设体育强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改革完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等政策文件,这些关于体育事业发展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需通过地方体育法治建设予以落地体现,确保中央精神在安徽体育领域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是破解我省体育事业发展新问题、满足群众新需求的现实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逐步显现。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多层次的体育服务需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供给仍有不足;竞技体育整体实力有待提升,核心竞争力需进一步增强体育产业总体规模偏小,产业链条不够完善全社会共同参与体育事业发展的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在此背景下,修订《办法》既是规范体育事业发展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为安徽体育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的关键举措。

三是维护法制统一、衔接上位法修订的法定职责。202262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经审议通过,条文数量从854条大幅增至12122条,在全民健身、青少年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产业等领域作出诸多新规定。我省现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办法》于2002年公布,仅在2004年、2010年进行过2次小幅修正,其中关于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青少年和学校体育、竞技体育管理等内容,已与上位法精神和当前发展实际存在差距。因此,亟需通过修订实现与新《体育法》的衔接,细化落实国家层面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体育局起草了《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配合省司法厅省人大常委会社建工委等单位进行了修改,赴合肥市蜀山区、庐阳区、瑶海区、包河区、长丰县,六安市等开展立法调研,书面征求各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公开征集公众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分歧意见反复协调论证,同时开展与为基层减负的一致性评估,通过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2025814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办法(修订草案)》。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草案)》共46条,相比于现行办法,涉及实质性修改条文34条,新增14条,删除12条(其中合并拆分导致条文减少9条)。

(一)规范管理机制。明确体育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第二条);要求体育总会加强对体育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发挥枢纽作用(第二十九条);明确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增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体育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机制(第四十一条)。

(二)促进全民健身。建立完善全民健身工作机制(第七条);制定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公民体质监测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第八条);推动建立运动促进健康新模式,促进全民健身与全民健康深度融合(第九条)。

(三)推动体教融合。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第十四条);加强学生体质监测评估,将体育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范围(第十六条);做好体育活动安全管理、运动伤害风险防控(第十九条);加强体校建设与管理,规范校外体育培训市场(第二十条)。

(四)完善竞技体育。提出健全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的竞技体育管理体制(第二十一条);建立竞技体育人才发现培养体系(第二十二条);支持教练员、运动员职业化发展,建设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第二十三条);通过加强科研应用、更新装备、建设基地实现科技赋能(第二十四条)。

(五)优化体育产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落实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第三十一条);推动具有区域特色的体育产业发展(第三十二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多种方式投资体育产业(第三十三条);丰富体育市场供给,促进体育消费扩容升级(第三十四条)。

《办法(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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