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现予以公布,欢迎于2025年10月27日前提出修改意见。
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实施科教兴皖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协会的组织建设、工作开展以及相关服务保障等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倡导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协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学技术协会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科学技术协会建设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开展活动。
第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开展活动。
对在科学技术协会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由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组成。省、市、县(市、区)应当建立科学技术协会,并保障其人员和办公场所。
前款所称学会、协会、研究会是指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相关科学的学科领域组建的或者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是指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园区、中小学等单位和乡镇、街道及村、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
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成立、变更或者注销,应当依法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八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接受上级科学技术协会的指导,结合本地实际履行职责。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促进学会、协会、研究会、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的发展,领导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工作,指导所属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工作。
第九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坚持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助力本省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新兴产业聚集地、改革开放新高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区。
第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密切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提供下列服务:
(一)宣传科学家精神,推进科学技术伦理治理,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二)开展科学技术工作者状况调查,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
(三)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搭建平台;
(四)依法依规表彰、宣传、举荐优秀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推动科学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五)支持、帮助科学技术工作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组织开展“全国科技工作者日”等服务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活动。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促进科学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深度融合,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下列服务:
(一)组织开展学术交流,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
(二)协同推进科学技术期刊培育建设;
(三)组织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加强与企业的协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技术应用;
(四)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推动在本省设立国际科技组织;
(五)组织开展其他科学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发挥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主要社会力量的作用,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提供下列服务:
(一)协助政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规划,为政府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二)牵头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完善科学素质建设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科学素质建设;
(三)组织开展“全国科普月”及其他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四)开展青少年科学技术教育活动,培养科学技术创新后备人才;
(五)推动现代科技馆体系建设,指导科学技术普及设施、场所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六)推进科学技术普及信息化建设,推动科学技术资源科学技术普及化,促进科学技术普及与文化、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农业、生态环保等产业融合发展;
(七)推动科学技术普及队伍建设,按照规定开展科学传播专业技术职称评审,为从事科学技术普及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提供平台和渠道;
(八)建设科学技术志愿服务者队伍,组织开展科学技术志愿服务;
(九)组织开展其他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推动科学技术创新智库建设,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设科学技术创新智库研究基地;
(二)建设决策咨询专家队伍;
(三)组织开展科学论证、科学技术评估、咨询服务;
(四)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五)组织开展其他决策咨询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领导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突出科学技术工作者主体地位,加强规范管理,提升服务能力。
支持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学术交流、科学技术创新、决策咨询、科学技术普及活动,有序承接科学技术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科技类社会化公共服务职能。
鼓励学科相近的学会、协会、研究会成立学会联合体、科学技术服务团,发挥集群优势,促进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推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指导所属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立足自身特点,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发挥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加强网上科学技术工作者之家建设,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建立线上线下服务相融合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式,提升服务能力。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协会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获得的资助和捐赠;
(三)会费;
(四)企业、事业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协会的科学技术普及、运行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完善科学技术普及投入经费保障机制,逐步提高科学技术普及投入水平,保障科学技术协会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依法向科学技术协会捐赠财物,科学技术协会应当将获得捐赠的财物用于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决策咨询等公益性事业。
捐赠财物用于科学技术公益性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应当用于本条例和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科学技术协会及学会、协会、研究会、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的经费。科学技术协会及学会、协会、研究会、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的财产所有权,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二十一条 有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现有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应当加强利用、维修和改造升级,对符合规划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开展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运营绩效管理,保障科学技术普及场馆有效运行。
政府投资建设的科学技术普及场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当保障科学技术工作者依法创办和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的权利。
学会、协会、研究会所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学会、协会、研究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相关工作,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专职从事学会、协会、研究会和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将该工作人员从事科学技术协会工作的实绩视同其本职工作实绩,在其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社会保险等待遇上,与其他在职同级同类工作人员同等对待。
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该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业绩和科学技术普及奖项等视同其工作业绩,并在其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推荐时予以认可。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5年9月15日在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罗建华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安徽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需要。2016年、2021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全国代表大会上指出科学技术协会的“四服务”职能,明确了科学技术协会功能定位。2024年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时指出,必须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近年来,党中央出台相关文件,不断深化科学技术协会系统改革。为贯彻落实好这些新战略、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细化修改现行条例,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在实施科教兴皖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作用。
(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推进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立法的要求,先后修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我省也陆续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与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密切相关,是规范和保障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开展的依据。现行条例(2000年5月1日施行)实施已20余年,为了与法律法规保持一致和衔接,迫切需要通过修改完善,体现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的要求。
(三)发挥我省创新优势、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创新是安徽的金字招牌,全省正聚焦打造“三地一区”战略定位,坚持向“新”而行、以“质”致远。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提出要坚持科技打头阵、下好创新“先手棋”,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截至2024年底,全省共有科技工作者1200余万人,其中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和活动覆盖科技工作者约300万人,各级学会数量992个。通过对现行条例修改,围绕服务保障科技工作者、青少年科技教育、科技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协会功能,助力推动我省产业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学技术普及等工作。
(四)破解我省现实发展难题的需要。目前我省在科技创新发展方面面临一些困境和难题,如科技创新环境需要进一步优化,需要加快形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科技人才创新动能需要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还存在堵点卡点;全民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不充分,创新根基需要进一步夯实等。通过对现行条例修改,进一步发挥全省科学技术协会组织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凝聚服务科技工作者、丰富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等方面功能作用,助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动更多科研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打通“0到1”“1到10”“10到100”的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二、修订的过程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省科学技术协会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省司法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协会,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教科文卫工委对送审稿进行修改,书面征求各市、省直管县政府、省有关部门意见,赴合肥、马鞍山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召开立法协调会和专家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进行了与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通过了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反复协调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经8月14日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省政府议案形式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三、主要内容说明
《条例(修订草案)》共25条,不设章节,相比现行条例,修改24条,新增6条(其中合并拆分导致条文减少5条)。修订内容主要如下:
(一)明确科学技术协会的性质和组织架构。明确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第三条),明确科学技术协会工作原则(第四条)。明确科学技术协会由学会、协会、研究会,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构成,明确上下级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协会各组成部分之间关系(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明确科学技术协会“四服务”工作职能。根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突出科学技术协会在服务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助力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的重要作用(第九条)。将科学技术期刊培育建设、推动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写入科学技术协会具体职责(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将现行条例中科学技术协会的职能任务进行合并整合,明确科学技术协会在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方面的具体任务(第十条至第十三条)。根据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新增网上科学技术协会建设内容(第十六条)。
(三)加大科学技术协会开展活动保障。将科学技术协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各有关部门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开展活动(第五条),强化对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保障(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强化对科学技术普及场馆的支持(第二十一条),加大对科学技术协会和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权益的保障(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条例(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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