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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

来源:法工委备案审查处  编发:法工委备案审查处   发布日期:2014-05-07  
【字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经200810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1023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的决定
 
20081023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已将评议工作纳入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决定废止《安徽省各级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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