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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来源:备案审查处  编发:备案审查处   发布日期:201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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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
 
(201711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了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决定予以批准,由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等三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10月24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清理,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1.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1994年6月29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4年10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6月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淮南市煤炭市场管理条例〉修正案的决定》修正)
2.淮南市淮河水域保护条例(1990年12月5日淮南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3.淮南市预防小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规定(2010年10月29日淮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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