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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河道管理工作法治化迈出新步伐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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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合肥市河道管理条例》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拟于202111日起施行。

保障防洪安全。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编制防洪、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湖泊保护等河道规划。明确紧急防汛抢险期间,防汛指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在防汛抢险结束后及时处置。明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种植阻碍行洪农作物和树木、损毁防汛设施等14项禁止行为,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等6项限制行为。

加强环境治理。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划定河道管理范围,与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相衔接。实行河道保护名录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划定重要河道保护范围。明确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设置水质监测断面,定期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规定不得直接向河道排放生活污水,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设施应进行分流改造。

强化河长职责。规定设立四级河长,并明确各级河长职责,确保全市4186名各级河长履职有法可依。实行河长会议制度,明确河长制办事机构办理日常事务、拟定管理制度等5项具体职责。要求建立考核制度,各级河长应向上一级河长进行年度述职;建立约谈制度,有关部门或河长未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对其进行约谈,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合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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