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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障西藏生态环境

来源:信息处  编发:信息处   发布日期:202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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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全票通过《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这是西藏首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条例》将于 5月 1日起 施行。

《条例》以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为目标,以科学规划为统领,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为载体,以构建生态文明体系为支撑进行结构和内容安排,规范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责任与义务。

《条例》规定,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职权范围不同,明确规定自治区、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建设职责,对县级以上人大或其常委会听取政府关于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报告,开展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编制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及生态文明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治理,全面实行河湖长制、林长制,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研究与保护工作。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将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纳入其中,将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统一部署、统筹实施。

《条例》将每年8月定为自治区生态文明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态文明主题宣传活动,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同时还规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息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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