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张飞飞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张飞飞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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