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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安徽自贸试验区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来源:法工委办公室  编发:法工委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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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过了《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251日起施行。现将《条例制定的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条例制定的背景

20208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合肥主持召开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强调,加快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推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努力成为联通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的重要桥梁。83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安徽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建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新时代推进安徽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承载者我省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的制度预期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安徽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试验田的先导作用,加快破除制约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的体制机制障碍,为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改革创新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建设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法治支撑,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该《条例》。

二、条例制定的过程

2021年初,报经省委常委会审定的《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制定《办法》列入审议类项目。省商务厅(省自贸办)牵头成立起草小组,联合第三方专家共同起草自贸试验区条例,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参与了起草工作。202198日,省人民政府第1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草案)》。2021926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和说明在安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相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相关中央驻皖单位和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并赴上海和合肥、芜湖、蚌埠进行了调研。另外,按照《关于地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的工作规范》,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安徽大学对草案进行了第三方论证咨询。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对草案进行了集中研究和认真修改,提高《条例》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计九章六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鼓励改革创新,坚持政策从优

弘扬自贸试验区工作的创新精神,形成鼓励改革创新宽容失败的制度环境。条例明确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 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激励机制,对自贸试验区建设作出重大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同时,条例明确建立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纠错免责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自贸试验区进行的创新出现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改革方向,程序合法,未牟取私利,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予追究相关责任以及绩效考核、职务晋升不受影响

为自贸试验区快速发展,条例给与了充分的制度支持,一明确坚持“三个优先”,即优先试点重大改革举措,优先适用开放发展政策,优先布局符合自贸试验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研发平台、基础设施。二是明确“政策从优”,即省、片区所在地的市对同类事项的支持政策,力度优于自贸试验区的,普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对特定区域的政策措施,有利于自贸试验区发展的,自贸试验区可以直接适用。

(二)明确体制,完善机制

 明确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创新管理模式,推进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经验复制推广,发挥自贸试验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一是明确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二是明确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对片区建设的主体责任三是明确片区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四是统筹优化自贸试验区片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筹发展,明确推进两类区域管理机构整合,逐步实现由同一管理机构统一负责两类区域的产业发展、制度创新、招商引资及人才引进等事项五是以下放省级管理权限为核心,对服务保障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进行制度创新,明确省人民政府建立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根据自贸试验区特别清单授权或者委托片区管理机构行使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做好相关改革和管理工作。

完善促进自贸区发展的各种制度,充分激发自贸试验区发展的生机和活力。一是规定贸试验区应当建立健全与海关、边检、海事、税务、金融管理等中央和国家机关驻皖单位的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自贸试验区开展改革试点、提供政策支持。二是明确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策、资金、规划、土地等方面优先提供支持三是建立以正向激励为主导的评价体系四是明确自贸试验区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加强与智库、高校、科研机构的交流合作五是建立自贸试验区统计监测制度,监测和分析经济运行情况六是建立评估、推广机制,对改革创新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或者专项评估七是规划建设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开展改革试点经验叠加复制和集成创新

(三)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为加快推进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提高贸易发展质量和效益,条例从多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发布的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内,符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实际的特殊投资项目,自贸试验区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支持下争取国家的特别授权或者审批豁免。二是完善完善投资服务体系,条例规定提供覆盖产业准入、设立、运营到退出的外商投资全流程服务,健全外商投诉处理工作机制,依法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三是创新监管体系,明确对标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推进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四是促进贸易新业态发展,推动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建设适应新型贸易发展。明确自贸试验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以外,可以审慎探索开展易货贸易试点,创新易货贸易形式。五是推进外贸服务发展,明确创新服务贸易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放宽服务贸易准入,扩大优质服务进出口六是强化物流支撑体系建设加强陆海联运通道建设,加快港口航道、专用铁路、航空货运等重大综合交通设施建设,提升交通枢纽能级加快建设多式联运基地,高标准对接国际多式联运规则,推进多式联运“一单制”七是优化通关便利化环境,明确加快自贸试验区通关一体化改革,推进自贸试验区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建设按照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则,优化海关监管模式,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企业集群保税管理;允许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公司实施集团保税监管实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模式,促进口岸信息安全共享

(四)加快创新驱动发展

践行新发展理念,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推进自贸试验区战略与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相结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条例规定:一是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支持自贸试验区扩大研发机构在人员聘用、职称评定、绩效激励等方面的创新自主权。二是支持开展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平台建设,提升创新链整体效能。三是明确自贸试验区应当积极参与并支持建设国家实验室、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合肥滨湖科学城、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省等创新平台。四是鼓励研发机构发展,明确支持境内外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和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或共建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联合体。五是探索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加快研发产业化,重点培育产业创新能力六是深化科技交流合作,鼓励境内外科研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依法设立总部或分支机构,支持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联合攻关,加快建设长三角G60科创走廊,推动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七是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规定建立以人才资本价值实现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机制,对聘用的科技人才可以按照规定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薪酬方式建立柔性引才机制为人才签证、停留居留、技术移民、项目申报、就业创业、子女入学、住房和医疗保障等提供便利。八是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评估机制、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以及方便快捷的质物处置机制,完善知识产权交易体系,培养知识产权服务人才。明确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

(五)完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支持

为充分发挥金融对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促进作用,条例明确扩大金融领域对外开放,落实放宽金融机构外资持股比例、拓宽外资金融机构业务经营范围等措施鼓励区内金融机构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模式,推进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促进跨境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支持区内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商人民币结算,创新跨境电商线上融资方式

为提高金融服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明确支持金融机构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为内市场主体提供精准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入区发展,发挥其组合工具、多种产品等优势,带动信贷、理财、信托等各类金融资本在自贸试验区集聚推动金融产品创新,明确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绿色票据等融资工具,增加对绿色项目的融资供给推进科技金融创新,明确省、片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六类措施,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科技金融创新

(六)推动产业优化升级

加快推动自贸试验区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条例从七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做好产业引导,明确优先布局建设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高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现代化水平。二是明确采取措施促进高端制造业发展、推动自贸试验区制造业转型发展和优化升级、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化集群化生态化发展。三是推动发展现代服务业,明确加快发展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推动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四是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明确促进自贸试验区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五是加强产业联动协调,规定自贸区应当积极参与、支持和推动合肥都市圈、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皖北承接产业转移集聚区等区域联动发展。六是协同推动自贸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明确自贸区推进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等绿色产业集聚发展,鼓励自贸区内企业申请国际通行的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标准认证,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七是加强用地要素保障,明确在自贸区实行产业链供地,对产业链关键环节、核心项目涉及的多宗土地实行整体供应。鼓励自贸区内存量产业用地提容增效按照规划和产业导向,存量工业和仓储用地经批准提高容积率和增加地下空间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工业、仓储、研发等产业用地多用途混合利用。

(七)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坚持将自贸试验区建设与构建新发展格局相衔接,主动服务和融入国家战略,有力促进国家战略深入实施,条例作出以下规定:一是明确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发挥自贸试验区在长三角自由贸易试验区联盟中的作用,加快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积极融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共推长三角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一体化。二是明确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建立与沿江重要枢纽城市联运模式,推进与长江经济带沿线其他口岸互联互通;支持长江、淮河中上游地区集装箱在自贸试验区内中转集拼业务发展。三是落实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极参与构建中部地区省际合作机制四是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明确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积极参与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建设本地区连接中亚、欧洲的铁水联运大通道等。

(八)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为加大自贸试验区内深化放管服改革力度提高行政效能,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条例从六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优化政务环境,规定自贸试验区应当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评估事项和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二是优化商事管理,明确深化自贸试验区商事制度改革,开展“一业一证一码”改革实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全面实行证照分离,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等。三是改进监管模式,明确推行“互联网+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新业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制度四是完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明确推动建立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适应的调解、诉讼、仲裁等多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支持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在自贸试验区运营提供全链条商事法律服务。五是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明确建立聚焦投资、贸易、金融、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生物安全等领域全面风险防范工作机制涉及检疫、原产地、国际公约、跨境资金等方面风险监测机制六是法制和政策保障力度,明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需要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依照法定程序争取国家支持。改革创新需要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片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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