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何军提出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接受何军辞去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人事代表选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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